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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官方网页版在线登录绿色环保的重要性集锦9篇

作者:小编 时间:2023-12-28 18:45:40 点击:

  从全球视角看,节能减排的时代潮流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绿色经济成为各国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的重要途径。在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的攻坚期,绿色产业发展对金融服务的强劲需求催生绿色金融,绿色金融将可持续发展内生化,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杠杠。但国内绿色金融尚处于初级阶段,不可避免的遭遇现实困境,本文从绿色金融的内涵与特点出发,分析绿色金融服务经济升级的内在机理,提出要有重点、有针对性的构建绿色金融长效机制,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提供助力。

  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扩大与资源开发的深入,常规减排措施成效递减,无论是政府宏观调控还是市场机制,在统筹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矛盾问题上都略显失灵。通过对传统金融的延伸和扩展,创新经济转型发展内生化的绿色金融服务模式,对支持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及生态保护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准确把握绿色金融内涵与特点,寻求政府行为和市场功能的最佳结合点是绿色金融服务经济升级的重要前提。

  绿色金融(Green Finance)是国内外学术界论及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时所创用,也被称为可持续金融(sustainable finance),但当前业内对其内涵界定尚且模糊,以《美国传统词典》的定义最具代表性:绿色金融是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借助于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达到保护环境资源和经济协调发展,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从宏观角度看,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从环保的角度重新调整金融经营理念、管理决策、业务流程、产品结构,将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收益、成本、风险融合于日常金融业务中,以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资金加速进入绿色经济,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侧重于强调绿色金融的政策效能[1]。从微观角度看,绿色金融是金融机构在信贷政策、信贷对象、信贷条件、信贷品种上将绿色产业作为扶植重点,建立环保融资机制,通过专项融资规模、利率优惠、损失分担、低碳金融等金融激励措施,强化对环境保护以及污染治理项目的倾斜性支持;通过金融工具或信贷方式的组合搭配,建立有效的绿色信贷体系,扩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低碳项目的融资来源,相对强调绿色金融的市场效率[2]。相应而言,绿色信贷则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企业或项目提供信贷扶持,对污染企业或项目投资实施限制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

  绿色金融模式除了符合金融运行的基本要求,在市场定位、客户结构、产品结构、战略决策等方面还具备支持绿色经济发展,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主要特征。

  1. 绿色金融以绿色利润为追求目标。区别于传统金融业务以项目盈利状况为最终落脚点,以“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目标的运营模式,绿色金融不以单一利润为导向而是追求“绿色利润”目标,在借贷行为或零售业务经营中更注重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绿色金融通过运用利率杠杆、行业政策、绿色考核等手段,充分发挥金融在帮扶企业降低能耗,节约资源,扭转粗放经营模式上的功能,进而实现良好生态经济效益和环境反哺金融业的良性循环[3]。谋求长远经济效益与维护生态环境的统一,最终促成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是绿色金融运营的目标。

  2. 绿色金融以生态环境为决策变量。绿色金融的本质在于正确处理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金融支持绿色经济发展,强调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利益,以特定金融体系支持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以及绿色经济。一方面,区别于传统金融的业务筛选,绿色金融将生态环境要素纳入金融业务的核算和决策之中,通过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程度的计量权衡项目的遴选。另一方面,绿色金融将生态环境变量纳入金融政策指引之中,通过在金融信贷领域建立环境准入门槛,以金融杠杠的强制约束迫使企业将生产环境成本内部化,通过对项目遴选的客观限制提升企业的主观环境保护意识。

  3. 绿色金融以绿色政策为行动指引。从金融运行的政策指引看,传统意义上的政策性金融是国家特定政策的简单执行,通过纯粹技术性的、辅的资金配置,以放宽或收紧、顺通或阻碍信贷的办法实施资源短缺、生态平衡、环境污染等问题并不被金融配置所涉及。随着国家经济与金融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金融机构的商业化逐利动机日渐凸显,金融机构政策性被弱化。绿色金融的崛起弥补了传统政策金融的空白。绿色经济政策被融入到金融业务、金融理念与管理流程之中,将资金配置到绿色经济、环境保护之中是政策调控与市场调节最佳结合方式。

  金融机构将环境保护理念纳入金融服务范围,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具有资源配置、环境风险控制以及对企业和社会环境与经济行为引导方面的基本功能。在良性产业结构下,金融支持绿色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螺旋式上升,其主要作用机制如下:

  1. 资金形成机制。持续的资金投入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外部动力,但单纯依靠大量投资堆积所产生的高成本、低质量、低效益与可持续发展主旨相背离。绿色金融运作以有效的投资项目评估筛选机制引导资金合理流向,通过对污染产业的限制,促使“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产业及时退出,从而在短期内为“高加工度、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业腾出大量开发资金,加速绿色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转型发展。

  2. 资金导向机制。绿色金融资金导向功能主要体现为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倡导机制与矫正机制。一方面,金融机构通过对资金流总量和方向的把控,为结构调整创造先决条件,通过改组“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产业,淘汰落后企业,鼓励资源节约、绿色环保产业,支持绿色企业。另一方面,针对产业外部性导致的单一市场投资激励不足问题,通过利率优化、法律咨询、市场规划辅导等优惠政策或配套服务激励企业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反之实行惩罚性措施对授信企业或项目进行严格的绿色管理。

  3. 金融催化机制。绿色金融催化是整个产业结构升级中的核动力。依据信用创造理论,信用作用不仅是通过媒介转移资本,还能通过各种金融技术手段加速资本的形成。绿色金融在信用催化作用下,选择具有明显绿色效益、时代超前性以及广泛扩散效应的产业项目进行投资,促进经济转型发展中资源节约和使用效率的提高,催化绿色产业结构体系的构建与调整。

  4. 校正补缺机制。绿色经济存在的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性使得市场失灵现象同样不可避免的出现在资金配置上。绿色金融将国家产业政策融入到金融体系运作之中,从社会合理性、宏观效益和长期发展规划出发,准确把握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创新金融工具,支持投入大、回报期长、资金不足的绿色产业及基础设施项目,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对于市场调节的矫正补缺作用,激发产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后劲,统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我国绿色金融正处于起步调整阶段,绿色金融主导的经济增长遭遇到现实困境,需要社会各界重新审视发展绿色金融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

  近年来,绿色金融理念在国内受到高度重视,我国环保总局联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不断推出“环保新政”,尤其是中国银监会的《绿色信贷指引》,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行业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政策,指导金融机构明确绿色金融工作方向与重点,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支持,但绿色金融仍未形成规模,政府的多数绿色支持文件重政策设计忽略绿色金融服务效能的推动,带有不确定性。第一,现有绿色金融政策以倡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经济的信贷投入、限制对污染企业的授信为通常形式,原则性、综合性色彩明显,并未出台以市场利率为核心的绿色信贷政策或信贷执行测评工具,多数金融机构还停留在绿色金融公益性领域阶段,并未将其纳入内部的长期发展战略。第二,国内“绿色度”统一由环保部门界定,对于企业环境污染状况识别、跟踪、监督能力不足,风险级别监测水平较低,信息与沟通机制不完善,对企业“绿色度”的测评统计时效性较差,不能适应银行信贷审查的具体要求,影响绿色金融政策的执行效果。第三,绿色金融的特性和绿色经济的外部性问题,传统的方法比较难以评估。在评估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国内绿色信贷综合评价标准不一,各家金融机构关于绿色信贷数据类型多样,指标混乱,政府部门难以精确统计绿色金融质量,对绿色金融效能的实施与监控力度有限[4]。

  新能源产业重投入轻效用,发展方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绿色产业只注重中间环节技术设备与新型材料的投入,而忽视终端市场的开发利用;企业依靠资源投入和产出数量扩张形成过度竞争;绿色产业资本和品牌的有效集中度不高;技术和资本密集型的绿色产业难以形成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

  基于降低信息管理成本、分散风险、发现未来价值的考虑,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资产项下选择多以风险小收益稳定的项目为主,对绿色经济项目的未来现金流以及担保品充足性要求高。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绿色融资项目存在风险—收益的不对称性,项目期限长,管理成本高,涉及外部性,合格担保品少,使得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出于风险的考量,金融机构持续介入的后劲明显不足。另一方面,虽然大部分金融机构已接受绿色金融理念,审慎看待绿色融资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风险,但并没有从人员组织、运行流程、信息处理等方面建立自身系统内部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无法全面推行绿色金融执行体系。从经济的、短期的、微观的角度看商业银行的选择也许合理有效,但从社会的、长期的、宏观的发展前景看,可能导致产业缺乏创新活力、绿色经济发展后劲不足以及社会经济结构失衡等问题。

  顶层设计是绿色金融改革发展的首要问题,优化绿色金融顶层构架,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主导作用是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关键。

  1. 树立金融服务绿色价值观。筑牢绿色思想根基、摆正利益观是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前提。一方面,要引导金融机构从思想上认识到“环保指标”是其降低金融决策风险的可靠保障。通过在税收上给予金融机构绿色环保信贷优惠,促使金融机构与绿色思想、绿色经济对接,并付诸于具体的行动之上,以金融服务承担对社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任。另一方面,要引导企业明确市场定位,把握环境风险,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或直接补贴等措施,帮扶企业创新引进环境保护利益模式,整合环境高风险行业采用节约型、可循环或可再生的资源利用方式;反之,对环境污染的企业或项目实行惩罚性税收。最终实现金融系统与生产系统共同营造绿色金融长效利益机制。

  2. 完善绿色金融制度建设。第一,构建绿色金融政策及法规体系。落实《绿色信贷指引》,进一步明确绿色金融项目准入标准、环境风险衡量标准、信贷成效评估标准、政策实施监督标准。确立绿色金融的法律地位、重点任务、主要目标和保障措施,初步构建起保障绿色产业发展和金融信贷工作顺利结合运作的配套政策与法规。第二,完善绿色金融监管评价体系。制定实施绿色金融评估体系和奖惩体系,统一绿色金融质量评价指标,规范评估方法,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定期对金融机构实施绿色金融的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评估,视商业银行对环保企业或项目的支持情况给予经济补偿,对支持环境违法违规企业或项目融资的给予经济处罚,确保绿色金融政策落实到位。第三,完善“绿色度”测评制度。建立企业项目环保信息库并由国家统计部门、环保部门配合纳入人行征信系统,优化绿色信息通告机制,以保障面向商业银行、投资者、企业、公众、环保部门的环境信息通报真实、及时、全面、系统。

  从运行模式特征看,绿色金融是在一般金融体系原有运行机理的基础上,将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重新组合,有效地利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一整套融入绿色元素的创新管理机制。准确把握政府管理和市场调节的边界,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一套以市场机制为核心,集有效竞争机制、激励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为一体的管理体系,是我国绿色金融集聚长期可持续发展后劲的外在保证。

  1. 完善资金的市场配置运行机制。在绿色金融政策性定位的基础上,结合绿色可持续发展目标,调整资金供给结构,将以国家财政为后盾的政策性资金与加入绿色元素的商业性资金同时交由市场配置,对不同环境及社会风险的贷款规定不同的资本占比要求,实施绿色资本专业化管理。依据市场化信贷运作规律进行产品价格定价,采用价格竞争手段对符合绿色信贷标准的环保客户、环保项目给予优惠利率,放大信贷支持绿色经济的杠杆效应,推进绿色经济市场化发展。

  2. 建立支持对象的市场遴选机制。建立市场竞争式的绿色金融支持对象遴选机制,以优胜劣汰的竞争引导资金流向绿色经济领域。一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全程参与“绿色度”测评工作,适度将绿色项目的遴选权与测定权转向市场,根据申请金融服务的企业或项目“绿色度”及其面临的环境风险大小,实施对应的信贷原则与管理要求。另一方面,重点支持市场效益好、自主创新能力强、产品市场前景广的节能环保重点工程或重点项目,严格执行高污染、高排放领域信贷标准,对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标准的污染工艺、落后产能建设项目以及市场淘汰的产品不予提供信贷支持。

  3. 转变绿色金融风险的共担机制。打造在市场经济环境里各种主体风险共担的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机制。在信用担保的具体运行上,完善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并行分担机制,安排政策性支持机构承担限定比例风险,民间资金和商业担保机构以股份形式承担风险,培养市场运行机制内生的激励约束。

  1. 明确市场定位与优化客户结构。创新金融支持绿色经济服务模式,更要从信贷结构调整上寻求突破。客户结构决定金融机构的业务结构与利润结构,客户结构的优化与金融理念的提升、经营模式的转变和业务结构的优化共同促成绿色金融战略转型。首先,金融机构需要综合考察绿色经济发展态势以及金融市场发展动态,根据自身资本实力和服务方式以及在市场中所处的位置,有针对性地提高对绿色客户群体的重视程度,强有力地打造出绿色金融商品品牌形象,确立绿色金融服务市场定位。其次,在日趋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下,按照绿色信贷的标准优化调整信贷结构,争取充足的资本承载绿色企业或项目的融资需求,对客户结构进行调整,夯实绿色客户基础,克服客户结构和业务结构失衡的风险。

  2. 设置绿色金融专属组织与产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实际,设立“绿色金融服务中心”专营机构,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平台,建立绿色项目准入机制,借助外部环境评估机构力量,确保金融行为符合绿色环保信贷政策标准,将业务重点定位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节能环保、新能源、低碳行业等领域。另一方面,进一步整合相关资源,开发设计个性化的融资产品,为企业提供标准化贷款、投资理财、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同时,加强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同开拓直接融资手段,开发利用基金托管服务,并购贷款业务、分离交易业务、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多种信贷产品,积极支持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的企业和项目[5]。

  3. 实施绿色信贷风险全流程内置。强化环保信息在信贷管理中的地位,将环境风险控制植根到信贷管理全过程。从绿色信贷角度明确绿色融资项目的调查、审查、评估、审批、合同签订以及贷后管理等方面的关注重点,建立绿色信贷动态跟踪机制,实现绿色信贷风险控制的全流程覆盖。尤其是在绿色融资项目审批环节,严格实施绿色评价与报告制度,执行“绿色标准一票否决制”,切实防范项目选址、废物排放以及资源消耗等方面的环境风险,有效引导信贷资金投向环境友好型企业或项目。

  [1]李小燕,王林萍,郑海荣.绿色金融及其相关概念的比较[J].科技和产业,2007(7):82-85.

  [2]和秀星.实施“绿色金融”政策是金融业面向21世纪的战略选择[J].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4):22-25.

  [3]熊学萍.传统金融向绿色金融转变的若干思考[J].生态经济,2004(11):60-62.

  [4]汤伯虹.我国发展绿色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长春大学学报,2009(9):1-4.

  [5]郑良芳.构建绿色金融的思考与建议[J].武汉金融,2008(03):19-20.

  2 0世纪以来,全球工业经济和消费得到极大发展,随之而来的是资源和环境日趋恶化,未来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绿色发展和绿色增长十分紧迫。世界银行2012年5月研究报告《包容性绿色增长(Inclusive Green Growth)》,对新古典增长理论,也就是GDP的增长来自有形资本、人力和生产率的增长这一论断提出质疑,因为新古典增长模式没有意识到经济生产直接依赖于自然资源存量和环境质量,所以世界银行最新的环境战略提出要走“绿色、包容、高效、可承负”的增长道路,即绿色增长。如今,绿色增长已经成为美国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增长的主旋律,欧盟以“智慧、绿色和包容性增长”战略取代了2010年的里斯本战略;韩国、澳大利亚、日本、英国、丹麦、挪威等国发起成立全球绿色增长机构(GGGI),在多个国家推行绿色增长计划;经合组织(OECD)也提出绿色增长战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提出绿色经济行动合作(PAGE)框架;联合国产业发展机构(UNIDO)也推出绿色产业拓展方案;丹麦、墨西哥、韩国、德国等多个国家政府都已经采取实际行动,试图引领绿色增长潮流。世界各国积极倡导绿色需求或绿色消费、绿色供给或绿色生产。

  金融是绿色经济的催化剂,经济向环境友好转型的实践需要大量迅速增长的投资。而绿色金融作为支撑绿色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绿色改造的金融要素的总和,其创新力度和广度攸关绿色增长。加快发展绿色金融,核心就是要通过绿色金融机制创新和绿色金融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高效融资服务,从而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最终实现绿色增长。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我国经济增长由高速向中高速转变、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成为新常态,需要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别是经济发展越来越受到国内资源环境容量的制约,迫切需要加快节能环保、新能源、绿色低碳产业的发展。通过强化金融支持绿色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绿色经济的效率,形成金融与绿色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格局。2015年9月21日,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明确建立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该方案提出,面对“新常态”所呈现出不同以往的阶段性特征,“十三五”期间,绿色金融体系将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包括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2015年11月4日,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公布,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就“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提出若干建议,其中包括“发展绿色金融,设立绿色发展基金”。2015年11月1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环境政策体系部分,强调要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基金。

  绿色金融要求金融业引导资金流向节约资源技术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引导企业生产注重绿色环保,引导消费者形成绿色消费理念;同时,要保持可持续发展,避免注重短期利益的过度投机行为。现阶段,绿色金融的关注点仍主要集中在银行业,尤其是银行的信贷业务方面,即“绿色信贷”。从这个角度,绿色金融发展可追溯到上个世纪的70年代。1974年,联邦德国成立世界第一家政策性环保银行,命名为“生态银行”,专门负责为一般银行不愿接受的环境项目提供优惠贷款。2002年,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在伦敦召开的国际知名商业银行会议上,提出一项企业贷款准则,即国际银行业赫赫有名的“赤道原则”。这项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综合评估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产生的影响,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正面作用。如今,“赤道原则”已经成为国际项目融资的一个新标准,全球已有60多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其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项目融资总额的85%。那些采纳“赤道原则”的银行被称为“赤道银行”。我国的银行业中,现仅有兴业银行一家“赤道银行”,反映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

  国际上,德国是绿色金融主要发源地之一。经过几十年发展,德国绿色金融相关政策已经较为成熟,体系也比较完善。德国发展“绿色金融”最重要特征是国家参与。德国出台政策,对环保、节能项目予以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对于环保节能绩效好的项目,可以给予持续10年、贷款利率不到1%的优惠信贷政策,利率差额由中央政府予以贴息补贴。结果表明,国家利用贴息的形式支持环保节能项目的做法取得了效果,国家利用较少的资金撬动一大批环保节能项目的建设和改造,“杠杆效应”非常显著。利用环保补贴的绿色金融政策,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挥了政策性银行的作用,不断开发出绿色金融产品,主动开展节能环保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融资活动,通过信贷手段调控环境污染主体的信贷供给和资金价格,同时为清洁能源技术发展和节能降耗行为提供信贷支持,从而达到利用金融杠杆实现环保调控的信贷政策。德国该类银行在环保领域绿色信贷的发放占整个信贷量的比重很高,且每年都保持大幅度的增长。这些享受特殊优惠的贷款为德国环保领域、可再生领域、节能建筑领域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杠杆和资源配置作用。另一方面,为确保政府环保补贴政策的正向激励效果,每个节能环保项日要想得到贴息贷款,必须得到当地或上级环保部门的认可后才能申请。在德国绿色金融政策实施过程中,环保部门进行前端项目审核,以确保贴息政策能够准确地支持节能环保项目。

  绿色金融要求金融机构在投融资决策中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要融合进银行的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在具体实践中却又面临着诸多的障碍。

  缺乏绿色项目的经济外部性激励约束机制。绿色项目一方面通过节能减排或治理污染使许多人受益,具有正经济外部性,但并非所有受益人都会向该项目付钱,反而节能减排或治理污染需要额外的成本。另一方面,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即使过度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产生负经济外部性,但并未充分受到约束和惩罚。相关政策的不完善,结果导致高能耗或高污染项目积累了过多的负经济外部性,同时高成本的节能、环保和治理污染技术创新和应用受到抑制。现有的绿色金融政策中,相对容易实施的限制污染的金融政策较多,但须付出成本的节能减排或治理污染等项目的激励性措施力度较小。

  项目绿色信息不对称。项目投资者或贷款人绿色分析能力不足,即使了解企业污染排放的基本信息,但也没有足够能力判断哪些项目是“深绿”的,哪些是“浅绿”的。尤其节能减排或治理污染技术的专业性强,甚至许多银行也没有专业能力判断环境风险是否会导致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从而给予恰当的项目融资。缺乏项目绿色分析能力阻碍了金融机构向绿色项目配置资源。目前,国内仍缺乏官方和民间的项目绿色第三方认证和绿色评级,能进行环境压力测试的专业机构。对企业而言,既缺乏主动的环境信息的披露,也缺乏外部强制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更缺乏可操作性强的针对绿色项目融资和绿色信息的行业性标准。项目绿色信息披露、金融机构技术识别能力的不足,合法机构绿色认证和评级的缺失,利益相关方绿色信息沟通机制的不完善,共同导致绿色金融业务风险较高、收益偏低,影响金融资源向绿色项目的流入。

  绿色金融产品不足。当前,虽然建设生态文明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但国家扶持绿色产业和项目的资金量仍远远达不到市场的需求。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绿色金融政策足够支持,国家资金未撬动更大的社会资金进入绿色产业,绿色金融产品也供给不足。具体表现为:绿色项目占用资金期限长,而传统银行负债资金期限短,银行很难为长期绿色项目提供大量的信贷,否则会面临严重的期限错配风险;支持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的资本市场融资工具较少,一些前景好的绿色企业或项目暂时无法达到监管部门和市场融资所需条件(如某些财务指标),导致绿色企业或项目融资难、融资贵;缺乏能用一种低风险的方式把资金投到“绿色”项目上,既能以较低风险获得一定收益,又履行了社会责任的具有流动性的标准化产品,难于满足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公益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长期的可持续的绿色可投资需求。

  京津冀地区是产能过剩、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污染的重灾区,面临更大的“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压力,在经济下行期实现生态文明与环境发展、结构优化与稳增长的多重目标十分艰难。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本质是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发展生态的绿色发展。首要的是以绿色金融支持去过剩产能、治理污染、改善生态、发展绿色经济,推动京津冀生态文明建设。

  首先,应明确京津冀绿色金融发展的战略定位、政策框架和重点领域,推动更多正向激励的绿色金融政策在京津冀地区试点,通过政策和体制安排,纠正在市场价格体系下绿色投资的正经济外部性或污染投资的负经济外部性无法被内生化的缺陷,引导足够的社会资金投入到绿色产业,促进国家的总体污染减排目标。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与社会福利最大化一致的绿色项目,在机制和政策层面,设计提高绿色项目的产出价格、降低绿色项目的投资成本,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政府须为绿色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大在财政税收方面的扶持力度,健全财政对绿色贷款的高效贴息机制,加大贴息力度,发挥撬动社会资金投向绿色产业和项目的杠杆作用。

  其次,对交通拥堵、雾霾严重、“高能耗、高污染、产能过剩”的京津冀地区实行严格的污染项目核准和听证制度,对经核准的污染项目实施减排强制约束,并承担环境修复义务。对已有的高能耗高污染产能进行分类处置:关停无经济效益的产能;有经济效益的产能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坚决关停损害环境修复的产能企业。并从源头控制污染、高能耗企业和项目的资金来源,通过行政和监管约束,如绿色金融相关指引、IPO绿色通道、征收污染税和强制性的绿色保险,限制污染和高能耗项目新增,推动企业积极开发绿色产业,降低能耗、减少排放。并制定与绿色金融市场化建设相关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生态保护的条款,增强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在环境保护方面条款的可操作性。

  第三,京津冀先行先试验,解决市场失灵和准确定价问题。政府有关部门须首先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建立环保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加大环评的广度、深度和执行力度;完善绿色金融监管体系,加快出台绿色金融项目认证规则,以差别化的监管和激励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业务。监管部门须强制上市公司进行环保信息披露机制,强化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执法。金融机构须加强与有关环保部门的交流合作,建立绿色信息平台,根据绿色企业或项目名单目录和评级信息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和金融服务。培育有专业能力、国际化的本土绿色认证或评级中介机构,发挥中介机构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评价、监督、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绿色认证。积极参与国际绿色金融规则的制定,争取在全球绿色金融体系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参与权和主动权。最终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共同行动,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各方参与的绿色金融发展机制。

  绿色金融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究其原因就是我国一直以来的经济发展方式都是以资源集约型为主要发展方式,而国际社会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已经迈进了环境节约型社会金融体系,所以要完成与国际金融接轨的过程,就要从金融形式上改变既有的金融管理和业务实践。绿色金融又可以称作环境金融,主要表现就是金融行业从政策、指导思想以及扶持业务方面更倾向于绿色环保产业,从信贷、利率、理财等等方面帮扶支持绿色环保产业。

  绿色金融的概念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提高环境质量的有效举措。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口的高速增长,对资源、能源的需求总量明显增加,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压力也日益加大。在全球各国都在制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大环境下,我国也将可持续发展列为新时期的国家核心发展战略,通过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新能源开发等具体措施实现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对金融体系而言,“绿色金融”正是一种科学全面、系统完善的可持续发展实施办法。

  西方国家对绿色金融的研究和实践工作开展的相对较早,经过不断发展完善,取得了相当丰富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虽然不同的理论和学说对绿色金融的定义有别,但也表现出了一定的共性。概括的讲,绿色金融“以绿色生态建设为目标、借助信贷、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工具,以市场规律为原则,通过节能减排等具体措施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

  国内学术界对“绿色金融”的具体含义和科学界定也未形成统一认识,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绿色金融进行研究分析,都一定程度反映了绿色金融的本质特征。比如,学者和秀星认为,绿色金融就是将绿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通过金融服务的优先和倾斜,促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高建良则认为绿色金融其本质是金融营运战略的一种表现形式,金融机构通过针对性的业务和服务来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在对现阶段的发展实践进行总结分析时可以看出,我国绿色金融战略更倾向于借助资本市场工具来实现国家环境经济政策的既定目标。这一战略的具体实施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绿色信贷。金融机构以国家宏观经济和环境政策为依据,通过贷款政策的倾斜和优惠,促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战略的实现。具体来讲,就是对从事新能源研发、污染治理技术及设备研发、绿色产品生产及生态型农业项目等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执行低息甚至无息优惠政策;同时,对能耗较大、污染较重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严格把关,限制贷款额度和提高审核标准,必要时可以执行高于平均标准的惩罚性贷款利率。

  (二)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污染责任险,具体以生产企业可能发生的污染问题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时,企业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三)绿色证券。特指上市公司的经营报表和信息披露中重点突出环境信息和环保核查结果的内容,通过政策约束下的资本流动,实现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规模限制和宏观调控,以强化上市公司的环境责任和环保意识。

  低、环保性高的行业和领域的引导性流动,通过对新能源、新技术的重点投资,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绿色金融理念及其推广实践,通过金融工具和产品服务的选择,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和绿色发展,对资源耗用和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对企业经营模式进行引导和约束,从而实现节能减排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这种引导和约束作用表现为多样性和针对性的统一:既有直接和间接、当前和未来、潜在和现实等多种影响作用,又表现为专门针对节能减排目标而执行金融政策的调整和倾斜,保障新能源开发、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等企业行为的资金需求,引导资本市场的绿色投资,全面提高我国产业体系的绿色含量,最终实现绿色金融和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目标。绿色金融的实践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动企业经营的绿色转变。绿色金融对企业生产经营模式的影响,主要通过其金融服务和产品工具组合来实现。例如绿色信贷业务,对低能耗、低污染企业提供优惠性的倾斜贷款,而对高能耗、高污染风险的企业执行惩罚性的贷款限制条件,引导企业经营理念的环保型转变;同时也可以为环保指数高的企业开展上市融资活动时提供便利条件,对污染排放过量、环境破坏较大的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上市企业的环保水平;保险机构对企业推行绿色保险,通过严格的环境风险管控机制,促使企业排污水平的有效降低等等。

  (二)引导投资资本的绿色流动。绿色金融的整体战略对企业的资本成本和经营效益拥有较大的影响力,客观上为风险投资机构的创业及风险投资提供了有效判断依据。出于对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享受和惩罚措施的规避,创业和投资更倾向于环保指数高的绿色产业,通过这种绿色资本的流动引导,优化我国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绿色发展。

  耗、高污染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客观上提高其生产技术的创新水平,通过生产工艺和产品技术设计的改良和提高,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降低能耗和污染排放,从而提高企业的环保评级,减少企业面对的惩罚性金融措施。通过环保硬指标的约束效力,在刺激企业绿色创新的同时,拓展绿色环保技术的市场空间,双管齐下,全面推动环保技术和材料的创新应用工作,实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使得公众以消费者的身份无法对企业经营的环保情况产生有效约束。但当公众具备投资者的身份时,就能够在其综合考虑投资收益时充分评定环境风险,对企业的环保状况提出较高要求。企业因生产经营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必然引发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问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表现在证券投资市场上,就投资人对公司的信任下降,公司股价下跌和收益率的同步下降,刺激企业为扭转不利局面而进行的环保型转变。

  (1)绿色信贷标准不清晰、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缺乏全面完善的绿色金融管理机制、对企业的约束和激励力度不够、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交流、绿色信贷的具体标准和执行方案不明确。(2)绿色保险缺乏法律保障,对环境污染责任险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和强制执行手段,无法避免道德风险的客观影响和制约,限制了绿色保险的健康、有序开展。(3)资本市场尚未成熟,限制了绿色投资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我国的资本市场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客观存在结构性问题和运行机制不完善,制约了市场配置功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限制了绿色投资的作用发挥和功能实现;同时,因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发的风险因素,监管机构无法对上市公司执行环保核查和环保监管,无法保证企业践行环保目标和执行环保经营标准。

  (一)加强法律保障,健全绿色金融的法律体系。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为绿色金融的大力推行提供必要的保障作用。应当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实施针对性的环保政策,确保绿色金融工作有法可依、受法保护。同时,要根据产业发展和金融环境的形势变化,及时调整法律规范,加强绿色金融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二)深化体制改革,提高绿色金融的行政管理效力。绿色金融战略实施的另一有效保障就是积极有效的行政管理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绿色金融的战略要求下,虽然已经加大了对环境问题的监控力度及风险处罚力度,但由于体制结构的历史问题,国家环保部门与地方政府间存在明显的管理博弈,影响和制约了国家环境经济政策的贯彻与执行。这就要求提升环保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效力,对地方政府、关联部门形成有力约束,强化协调统筹力度,有力促进环保政策的落实。

  性。信息工作是绿色金融战略的基础工作,是对绿色金融政策及时性和有效性的基本保障。我国应加强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尽力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发的管理失效和道德风险。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加强各部门、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结合机构组织的职责明确、合理分工等工作,共同打造信息交流平台和企业征信管理系统,完善相应的管理职能,积极有效推动绿色金融的健康发展。

  (四)严格执行标准,加强绿色金融的标准管理。严格健全的体系标准是绿色金融广泛推广的核心要素,是我国现行绿色金融主流模式的基础保障。在行业标准的统一制定上,需要从以下环节进行强化:一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和实施中国特色的绿色信贷执行标准,打好绿色信贷的技术基础;二是国家在建立征信体系时,将环保因素同时纳入体系建设中,强化企业的环保意识;三是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突出环保指标的重要性;四是重点推行绿色保险,完善和明确保险范围、费用、程序等相关环节。

  小结: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刚刚起步,从政策上政府要进行方向引导,金融行业要以绿色环保产业为主要贷款对象和帮扶目标,积极促进我国金融产业向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向前进,优化金融产业结构和实现资源整合重组,催生环保产业扩大规模,对整个金融行业起到改革和升级的作用。我国工农业节能减排受到绿色金融的影响,不仅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也能从根本上降低经济成本和运行风险,而绿色金融行业在产业结构升级中也能得以健康发展,实现工农产业的节能减排与绿色金融的双赢。

  [1] 王卉.我国发展“绿色金融”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8(08):16-17

  论文摘要:绿色金融政策是“两型社会”建设中可资利用的一种市场激励机制,它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证券与绿色保险等制度。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绿色金融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在规则内容上还有完善的空间。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可能路径,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把它从环境经济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促进条例”,其法律化的正当性基础是“两型社会”的“先行先试权”和“先行先试”立法模式。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的启动,对于长株潭城市群和湖南的经济建设是一个巨大的战略性机遇。两型社会的建设,只有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两型产业,才能达到在经济利益发展的同时,同步实现环境保护效益和生态平衡效益。这种目标的达成,既需要市场经济主体主动采取各种措施来建成两型产业,也需要政府通过各种命令一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1)的管制措施来强制企业符合两型产业的要求,更应该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来促使企业向两型产业的转变,而绿色金融政策,正是一种具备这种功能的市场激励机制。

  “绿色金融”(greenfinance),也被称为“可持续性金融”(sustainablefinance)或“环境融资”(envi—ronmentalfinancing),主要指从环保角度重新调整金融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政策和业务流程,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具体而言,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政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口]。目前,在绿色金融领域中影响最大的是“赤道原则”(theEquatorPrinciples),它是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改进压力越来越大的环境和社会问题。绿色金融政策的基本内涵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证券、税收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目的的宏观调控政策。

  2007年以来,我国环保总局等机构,相继出台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等政策,掀起了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金融”的政策风暴。这些绿色金融政策的出台,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责任,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两型社会与绿色金融政策都旨在实施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二者在目标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绿色金融政策对于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

  从我国的发展实践来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绿色金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绿色信贷政策”是指致力于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向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方向发展的信贷政策。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出台,始于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环保总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标志着绿色信贷政策全面进入到我国环境保护与污染减排的主战场。同年l1月,中国银监会又印发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对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所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2008年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根据该《意见》要求,将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这是继绿色信贷政策之后,环保总局推出的第二项绿色金融政策。

  绿色证券政策是指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通过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遏制高能耗和高污染行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2008年环保总局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绿色证券政策。该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环保核查意见也作为证监会受理重污染行业IP0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当然,绿色金融政策的体系范围,还应包括绿色税收、绿色采购、绿色风险投资、绿色发展基金等制度,它们是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逐步予以关注的经济政策工具。

  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制度尚停留在试点和政策的层面,内容还不完整,效能也难以充分发挥,要发挥绿色金融政策保护环境的作用,应当逐步完善其规则内容。

  环保部门和有关机构的绿色信贷指导意见,初步建立了绿色信贷政策的基本框架,但在具体的操作层面,还有一些规则需要完善。

  1.建立环保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环保部门应逐步把环保认证、环保奖励等企业环保信息提供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再把这些信息纳入企业信息数据库。在金融机构方面,应尽力完善企业征信系统和企业信息数据库,为信贷审查提供良好的信息条件,而银行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应审查企业信息数据库中的企业环保信息,并把企业环保核查信息作为信贷的重要依据。

  环保部门和银行机构在借鉴国外“绿色信贷指南”经验的基础上,应建立和完善我国有关基本环境风险的金融信贷指南和细则,必须结合国情完善绿色信贷风险审核的规则和标准,为国内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参考。“绿色信贷指南”的制定,应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设置指标:第一,建设项目授信的环保要求。建设项目或者新建项目必须满足“三同时”制度的要求;第二,建设项目授信的产业政策要求。对允许类的新建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地提供信贷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则不能提供支持;第三,企业生产经营要达到环保要求。根据企业是否遵守环保要求,对贷款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类别企业实行有差别的授信政策。

  我国虽在绿色证券的具体内容构建上取得了重要进展,但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规则,应从四个方面改进。

  1.企业上市融资的环保准人与核查标准。证券监管部门在企业股票上市发行审核时,应将环保核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准入指标进行考察,对那些环境友好型企业,则应当优先鼓励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同时,对于中小型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的,同样应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鼓励中小型环境友好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优先上市融资。已经上市的公司申请再次融资的,也要经过环保核查环节的审查,以确保融资资金流向绿色产业。但是,目前只有重污染行业的IPO申请环节才需要环保核查意见,而没有涵盖所有行业的上市申请;另外,对于已经上市企业的再融资行为,也没有环保核查的要求。因此,证券监管部门与环保部门应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审查规则。

  2.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制度。目前,在环保核查对象、核查内容以及核查程序等方面,已有一些具体规定,但仍然还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关于核查信息公开的问题,仅规定了对环保总局进行核查的结论予以公示,对于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核查的信息是否也应当进行公示未作规定。本文认为所有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其次,目前的环保核查是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核查公信力不足。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对公开的环保核查结果进行举报和监督,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是确保环保核查真实性的重要基础;再次,由于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涉及到新制度的创立,其仅仅由效力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加以规定,显然无法保障该制度的实效性,因此,应对其进行专门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其实施。

  3.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组成包括首次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三部分。但是,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中,尚未包含有环境信息的强制披露要求。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上市公司重大环境事件的临时报告制度,这表明我国环境保护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把环境信息作为信息披露的内容来对待。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应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效性。

  4.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制度。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是上市公司披露的重要环境信息之一,因此,科学地确立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成败的关键。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如ISO的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它包括企业内部的环境绩效指标(EPI)和企业周围的环境状态指标(ECD,其中前者(EPI)又分为管理绩效指标(MPI)和操作绩效指标(OPI)。

  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的建立,要立足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在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的设置。在保险公司对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收取统一保险费率的保费时,造成清洁生产企业与污染企业要同等保险,即意味着污染较大的企业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险费,这可能导致清洁生产企业的逆选择行为,因此,需要对它们实行差别保险费率,从而在制度上刺激和引导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清洁生产。

  2.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确定。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二是以瑞典为代表的单一强制保险制度;三是以任意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第一种模式范围窄,金融机构不愿参与,第三种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保险市场基础上的,基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差等原因,我国应采取强制性责任保险模式。

  把绿色金融制度具体落实在“两型社会”的建设之中,需要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对绿色金融进行区域性立法。区域性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绿色金融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表现为一种法律形态的激励机制,能够使“两型社会”试验区内的企业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和固定的行为模式,避免了经济政策的易变性和短期性,从而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可持续发展最终目标的实现。(2)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在总体上有局限性,并不能对“两型社会”建设起到完全激励机制的效应,例如绿色证券政策主要针对那些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上市公司和准备上市的企业,而不能影响到那些不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绿色金融的理念,只有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通过“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来实现,反过来,这种创新型金融立法又有利于推进“两型社会”的建设。

  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路径,简单来说,就是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绿色金融政策上升为法律后,可以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对行为的激励以及对利益的调整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调控功能,以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当然,政策转化为法律,应该遵循立法的正当程序,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立法ll。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在法律化的表现形式上,至少有两种形式可以选择:“软法”或“硬法”。所谓“软法”是指原则上缺乏法律拘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范引。在法律表现形式,“软法”主要指“促进型立法”;“硬法”多指权利义务明确对应的“管理型立法”,强制性规范较多,且违反强制性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占主导地位。而“软法”或“促进型立法”中,法律主体的责任主要是道义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相对弱化,倡导性规范相对较多,强制性规范较少。

  我国环境保护国策与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迫切需要金融业配合,通过环境金融政策工具来激励企业践行环保社会责任;我国“两型社会”的建设,就是要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绿色金融制度,是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一个比较妥当的激励机制,二者在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契合性。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符合“促进型立法”的特点,因为绿色金融政策并不完全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在更多意义上是一种倡导性规定。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最佳形式应是“促进型立法”,因此,由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软法”或“绿色金融促进法”,是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合适路径。

  当然,由于时机并不成熟和实践经验不足,目前要求制定全国性的“绿色金融促进法”并无太大的可能性。但是,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还有两种可能的路径:一是采取分别修法的形式,即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或《保险法》等进行修改时,加入绿色信贷制度、绿色证券制度以及绿色保险制度的内容,即“金融法的生态化”的法律化路径。但这种立法模式,在目前似乎也不太现实,理由在于我国绿色金融政策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缺乏绿色金融制度实施的实践经验,而我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策略,因此这些制度要进入各个金融单行法的可能性并不太大。因此,对于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而言,可能性最大的一种路径,就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这是一种比较好的立法策略。

  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来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既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也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如前所述,绿色金融制度与“两型社会”的目标完全一致,都致力于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同时,推行绿色金融制度,有利于建成“两型产业”从而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因此,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有利于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内推动“两型社会”的建设。另外,在“两型社会”建设中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施,也是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进行金融制度创新的一种途径,是践行金融创新理念和权限的一种积极措施。当然,这种金融创新理念应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

  那么,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金融制度创新的正当性何在?笔者认为,其正当性的法理基础,在于“两型社会”建设中“先行先试权”与“先行先试”立法模式。“先行先试权”的本质是改革创新,就是要突破成规的限制,通过推行创新型的制度来对现行的体制、机制及制度进行改革。可见,通过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也是“两型社会”中的“先行先试权”一种制度实践。“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是以适应性价值为核心的“变革性立法”模式和以安定性价值为基础的“自治型立法”模式的结合体。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先行”要求通过“立法先行”的方法,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而达到对社会某种秩序的追求。“立法先行”是主观判断的产物,其变量多来自外部,是通过立法这项制度安排适应社会现实的变革性活动;二是“先试”则要求依赖“试错先行”的方式,发挥实践对理论的检验作用,通过在特定领域和时空背景下的试验获取一定的“地方性知识”,然后将其扩展,使其更具普适性。“试错先行”是客观性经验的获取,其变量更多地发端于实践本身,是通过检验立法的实效而进行的自治性活动[1。具体到“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绿色金融制度,“先行先试权”要求首先是“立法先行”,即通过地方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此外,它还要求以“试错先行”的方式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践过程中获取有益的经验与措施,一方面使绿色金融制度的法律规则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撑。

  简单来说,家居设计包括日常家庭、办公场所以及其他场所的生活区、工作区、娱乐区等区域的整体的设计风格以及装饰。“绿色家居设计”是把绿色设计理念引入,在家居设计上重点突出了“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性。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向往阳光、植物、绿色的自然风格,人们希望能够居住在自然、绿色的环境中。为此,设计师在“绿色家居设计”上选用绿色环保材料,对建筑进行贴合自然的空间设计和布局,营造舒适、和谐的田园气氛,同时运用颜色、饰品等,让人们去感受自然、融入自然。北欧风格和田园风格,也是近些年应运而生的设计风格。“绿色家居设计”既满足了人们希望通过装修和设计来达到自然、和谐的家居环境,又有污染低、耗能低、绿色循环的特点。体现了现代家居设计的生态价值和持续利用价值,是21世纪的主流设计风格。

  随着外部环境的不断恶化以及家居设计中不断出现油漆、涂料、泡沫等材料中的甲醛、苯、甲苯、乙醇、氯仿等挥发性有机物超标;地板砖、墙材中的镭、钍化学元素超标。“绿色家居设计”不单单是空间和布局的设计,更有地材、墙材、管材、涂料、颜料等选择。一般认为,绿色环保设计是在能够满足实用性的前提下,运用在能够不对造成环境破坏,还能够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对人无危害的材料。绿色环保材料可以分为天然可再生绿色环保材料和绿色能源环保材料两个类别。绿色环保材料的兴起可以说也是在“可持续发展”理论下出现的。天然可再生绿色环保材料包括植物涂料以及原木等,绿色能源环保材料是在家居生活中,对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能够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净化、利用的材料。概括来说,绿色环保材料主要包括环保地材、环保墙材、环保墙饰、环保管材、环保漆料、环保照明等。

  一般来说,绿色环保材料在家居设计中的具体运用包括环保意识下绿色材料的选用、环保意识下绿色家居的设计和再循环设计三方面。

  “绿色家居设计”的重点在于绿色材料的选用。随着人们对自然的渴求,原生态的自然物品被运用到家居设计中,如原木家具的走红。现在的室内管材已经逐步由塑料金属复合管取代传统的金属管和塑料PVC管材。墙面多采用生物乳胶漆、植物染料或者草墙纸、麻墙纸、纱绸墙布等产品,在驱虫、防霉的同时没有有毒气体的散发,并且表面柔和、透气性好、容易清洁处理。墙面板材则大多采用了最先进的“加气混凝土”

  环保意识下绿色家居的设计主要是家居物品的绿色环保。例如,壁挂式太阳能,外置太阳能板供电。室内灯具运用LED节能设计,节水的滚筒洗衣机、节能的分层电脑控制电冰箱、节能燃气灶,等等。日常的遥控器等尽量采用充电式设计,避免使用干电池。夏季空调少用,冬季取暖采用流量表式的供暖策略。这样的家居设计既干净卫生,又实现了家居设计的低碳化、低排放和低污染。

  环保意识下再循环设计,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日常生活对环境的污染,并且能够有效的节约资源。“绿色家居设计”中的再循环设计包括家居物品的可拆卸性、可回收性、可重复利用性等方面。可拆卸性主要指家具物品的可拆卸。选择绿色环保材料的家具在报废之后能够回收,并且可以重复利用。

  “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当今社会的主流发展模式,家居设计也应该将“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贯彻其中,在选用绿色环保材料进行资源节约型家居产品设计,实现资源再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创造宜居环境,并实现环境的零污染,实现人与自然的田园家居环境。

  [1]小形研三,高原荣.园林设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4.

  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认为,绿色包装材料也被称为环境和谐材料,是指原材料的选择、生产、加工、使用和处置,回收和再利用的整个生命周期,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不造成污染,减少能源消耗,包装废弃物可以在自然中迅速降解或回收利用,不影响生态环境。此外,绿色包装材料的来源是比较广泛的,回收率高,易于回收和再利用的生态绿色材料和绿色包装产品。绿色包装材料作为包装行业最有价值的环保材料,在性质上有共同的包装材料的共同属性 ,应该有独特的绿色环保,环境特点,经济特点,有关能源资源,回收和减少性能。本文从概念和抽象的材料知识和实践的角度,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绿色环保材料的实例分析。着眼于绿色包装材料的特点和具体应用的优势。目前,在包装行业的四大支柱材料,纸包装材料的优势是可以自然分解,金属包装材料易于回收和再利用;玻璃包装材料,易于再造,在塑料包装材料,虽然它具有许多优秀的和易于包装的特点,但由于大量的一次性塑料垃圾,很难回收和降解,严重的“白色污染”,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负担,解决问题,促进和发展新的绿色纸包装材料,绿色植物纤维材料,降解绿色塑料包装材料,可以食用绿色包装材料我包装行业的发展趋势。

  绿色包装材料作为环保行业最具环保价值的材料,一方面拥有普通包装材料的特性,同时还应具各绿色包装材料生态上的适应性。如绿色包装的原材料其本身应不含有有毒的化学元素或有害的细菌,来源方式多元化、方便加工生产使用、成本相对较低性价比高、生产过程能源消耗小等;保障了资源能源的合理利用,生产加工过程中不会污染环境,不排放有害废弃物质;包装材料不会产生对人体健康和生物多样化有危害的物质;可保证原材料的持续生产和可再生利用资源化,不产生不可降解垃圾以及增加环境承重;包装材料使用后可重复再利用。绿色包装材料正处于研究和发展过程中,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绿色包装材料将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不断满足商品包装的多样性需求。按照绿色环保要求,将其废弃后以下几大类。

  第一,可回收处理再造包装材料,主要包括纸张、蜂窝纸板、纸浆模塑材料等,其材料本身具有质量轻、价格低廉、绿色环保,易加工等特点;玻璃材料易回;金属材料易再造;高分子纤维材料易降解、高分子复合材料等。这些材料在设计和应用中也各具特色、风格各异。第二,可自然分解腐化、自然回归的材料主要有:纸张、纸板、纸浆模塑材料等纸质包装材料,可生物降解包装材料、光降解包装材料、水降解包装材料等各种生物合成材料。可食性材料、生物及仿生材料,利用竹材的结构和造型进行的一种仿生设计,既美观又环保。第三,可焚烧回收不污染大气的包装材料,这一类型的包装材料所用原料丰富多样,可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加工生产和研发工艺,从而生产出所需的新型绿色包装材料,如可生物降解塑料材料等。另外还可生产出纯净无污染的高分子材料和复合型材料,虽不能再复用再生,但经焚烧或卫生填埋处理后不会产生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

  综上所述,绿色包装材料的不断研发以及性能的改进,已经得到全面的推广和使用,使得不可降解或不可回收利用的包装材料的使用度大大降低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对环境污染,维持了生态平衡及可持续发展。不管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还是从包装设计角度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虽然当下绿色包装材料还存在着很多有待我们探究和解决的问题,但我们坚信,随着环境科学、生物科技的发展,有利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包装材料种类将更加丰富和多元化。

  根据绿色材料的相关理论研究表明,在四大主要包装材料中,纸质包装材料在世界商品包装材料中占有非常大的比重。据相关资料统计,纸质包装材料占所有包装材料的40%以上。纸质材料在绿色环保方面具有其他材料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符合当下可持续发展的设计理念。由于纸质包装材料它的价格低廉、利于环保、易回收利用、易自然降解等一系列绿色环保特性的优点,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再加上不断有新的绿色新型纸质包装材的出现,为绿色环保材料的研究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工业实践中,纸质包装材料之所以能受到如此广泛的应用,是源于纸质材料本身具有不可替代的绿色环保的属性。归纳总结有如下几点:第一,价格低廉、经济节约纸质包装材料具有来源广泛、原材料品种多样,生产和制作成本低,易大批生产等特点。以包装箱设计为例,用木材做成木箱与将木材加工做成纸质箱相比,纸箱的用料不到木箱的1/7,即节约木材砍伐量,同时也降低了运费和成本。第二,防护性好,纸质包装材料与其他包装材料相比较,纸质材料的缓冲性能很好,具有相对适当的耐磨性、耐冲击性、牢固度等优点。纸箱结构的设计紧密,具有防光性和挡尘性;再加上新设计技术的不断采用、新品种的不断研发,纸箱在强度、韧度、防潮性能、防油脂能力等方面,具有其他材料无法比拟的优势。

  纸质包装材料曾被誉为本世纪最具发展前景的绿色包装材料,在整个包装工业纸质包装材料几乎占据包装量的一半以上,原因在于与其它包装材料相比,纸质包装材料的绿色性在可持续发展和环保方面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纸质包装材料由于可以回收重复再利用,据资料统计,在部分发达国家中,废纸利用率已经达到很高比例,尤其在书刊和卫生纸利用上,完全利用再生纸浆,彻底实现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循环利用的理念;纸质包装原材料也来源于可再生的木材及植物茎秆,因而从总体看,纸质包装材料的绿色环保性能是非常好的,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环境友好型的绿色包装材料。在当下日益重视环保和节约资源的今天,纸质包装材料由于可降解、易回收再复用的优点,更加赋予一种鲜活生命力,用纸质包装材料代替塑料包装材料和木质材料己得到广泛推广,从而促进了绿色环保理念更进一步的实现。纸包装材料本身就具有绿色环保性,但是,由于生产过程和回收力度带来的负荷和不足给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按照生命周期理论,从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来评价纸质包装材料的绿色性,纸质包装材料在生产和回收过程中对绿色环保性方面还存在若干问题,留作后续进一步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必须承认,我们的这种成就是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为代价的。近几年来,随着一系列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和国家建设可持续发展方略的提出,特别是“和谐社会”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点深入人心后,环保事业、“绿色经济”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金融业,基于国民经济的核心地位,作为国民经济的资金杠杆,在推进环保事业、促进“绿色经济”的过程中具有非同寻常的作用。金融界的绿色信贷①就此应运而生,其对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绿色信贷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然而,我国目前在践行绿色信贷的道路上尚有诸多荆棘,特别是在法律方面,有关绿色信贷制度的法律理念、法律主体、业务管理、信息共享和责任制度等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努力和完善。

  到目前为止,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布了多项指导帮助绿色信展和实施的文件和意见,如2004年由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委联合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人民银行的《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环保总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同年7月和12月银监会相继《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和《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对实施绿色信贷做了进一步的规定。2008年1月国家环保总局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开展“赤道原则”②标准研究与推广项目,计划推出一批针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绿色信贷指南。2008年2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的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规定进行环保核查。2008年9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开始着手编制《2007年度中国银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三部分,并且把国内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政策和制度作为考察的一个部分。国内各商业银行积极响应号召,逐步推出各自的绿色信贷机制。如兴业银行于2005年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推出能效贷款,2008年率先采用“赤道原则”,2009年成立可持续金融中心;工商银行于2007年实行“信贷环保一票否决制”,建立法人客户环保风险数据库;光大银行于2010年3月2日推出“绿色零碳信用卡”。可以说,绿色信贷政策已初显成效,甚至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但是,对于政府有关部门而言,绿色信贷只是一种政策,是致力于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向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方向发展的经济政策;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推行绿色信贷是为了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是为了树立公共企业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社会形象的一种信贷政策;对于工商企业等借款人而言,绿色信贷只是改变了银行信贷资金流向的政策,只是增加或降低某些企业获取银行贷款难度的政策。然而,政策毕竟不同于法律。政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而法律比较稳定。政策的灵活性降低了它的约束力和权威性。一项政策如果不及时上升为法律,往往遭遇“一届领导一种发展思路”的可能,存在半途而废的危险,而且很难在实践中取得预期效果。我们不缺绿色信贷的专项规划,不缺绿色信贷的政策支持,我们缺乏的是绿色信贷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理念,缺乏的是绿色信贷法制化的意识。因此,在绿色信贷制度的构建上,我们必须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坚持“法律为主、政策为辅”的思路,避免出台“应急”绿色信贷政策,并及时把已有的绿色信贷政策转化为绿色信贷法律,保持绿色信贷法律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尽可能提升绿色信贷制度的法律层次,不断增强绿色信贷制度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虽然各大商业银行在对待绿色信贷的问题上传递出了坚定的态度,但本文认为,绿色信贷不仅仅跟商业银行有关,绿色信贷的主体至少还应该囊括政府和政策性银行。只有政府、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三方积极参与、密切配合,绿色信贷才可能取得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效果。首先,绿色信贷离不开政府的积极支持,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是开展绿色信贷的保障。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贴息的方式或者减免银行营业税的方法,鼓励各商业银行积极参与推行绿色信贷;政府还可以通过提供财政担保,帮助商业银行消除开展绿色信贷可能带来损失的隐忧;而且,政府环保部门的参与对于完善绿色信贷环保风险的考核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另外,地方政府在想方设法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经济指标时,难免会尽力保留一些“高能耗、高污染”但能支撑地方经济的项目企业,而银行自然会放心地贷款给得到地方政府庇护的企业,这无疑跟绿色信贷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所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强化地方政府绿色信贷主体地位尤为重要,我们必须把环保指标纳入地方官员的考核体系,甚至应该加大其权重。其次,绿色信贷离不开政策性银行的努力配合,政策性银行的努力配合是开展绿色信贷的条件。绿色信贷的开展受制于绿色信贷产品的开发及销售,而国际上绿色信贷产品的开发及销售往往是通过政策性银行来进行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就是最为成功的一例③。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在德国政府的贴息下将融来的资金开发成长期、低息的金融产品销售给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获取低息金融产品后根据微利的原则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再适度调整利率,然后以优惠的利息和贷款期为终端客户提供支持环保、节能和温室气体减排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逐步形成了一个可持续的良性绿色信贷体系。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应该借鉴其做法,不断为我国商业银行提供质优价廉的绿色信贷金融产品。最后,绿色信贷离不开商业银行的主动参与,商业银行的主动参与是开展绿色信贷的基础。我们目前推行绿色信贷主要是限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信贷,这种做法可能减少了银行的信贷渠道,带来信贷收益的减少,因此,商业银行主观上不愿意承认自己是绿色信贷最重要的主体,往往将自己看成政府可有可无的配合者和响应者,缺乏参与绿色信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在客观上制约了绿色信贷的推行效率。其实,从长远来看,绿色信贷对银行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好事,因为我国政府正在不断倡导节能减排,不断加强环保监督,不断出台更多针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限制政策,这些产业发展前景不容乐观,其经营效益也势必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商业银行对其贷款的风险肯定日益加大。相对而言,我国目前绿色环保产业中的企业由于具有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前景广阔等特点,商业银行若能主动向这些潜在的优质企业提供贷款,那么,“双高”行业对银行收益的贡献率将逐渐被绿色环保产业所取代,开展绿色信贷终将为银行带来丰厚的长期收益。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是绿色信贷最重要的主体,应当敢于担当,提高主动性,自觉参与绿色信贷、积极推进绿色信贷,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

  目前,商业银行有关绿色信贷的贷款管理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由于我国尚未建立绿色信贷标准,银行在具体放贷时没有可供执行的具体规则,导致绿色信贷审核线条过粗、流程僵硬;另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长期以来过分依赖信贷担保制度对于贷款质量的保障,银行在开展绿色信贷时“一刀切”现象严重,往往将没有担保的绿色信贷统统拒之门外;同时,银行在放贷过程中“趋炎附势”,将大量资金集中在得到地方政府庇护的“双高”企业项目中,导致银行资产结构不合理、质量不佳。因此,为了不断推进绿色信贷业务的开展,我们必须不断推进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的创新。第一,不断推进银行贷款审核制度创新,加快融入国际金融体系的步伐,有条件的完全采纳“赤道原则”,没条件的逐步推进。在有关部门按照“赤道原则”及其主要行业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标准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污染行业信贷指南之前,商业银行应自觉摸索建立银行内部的绿色信贷指南,努力细化审核标准,积极投资环境友好的产业和项目,自觉限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项目的信贷。第二,不断优化银行贷款结构,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要避免贷款资金主要流向大企业,或者是很大一部分资金停留在“高能耗、高污染”企业项目,而不是流向环保型绿色经济企业项目。只要环境友好的产业和项目前景不错,可行性高,银行应当摒弃必须有担保的旧观念,为其提高积极的持续的资金支持。而且,在贷款管理中应当区别对待,按照不同的产业、不同的环保要求不同的标准对贷款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不断推进银行贷款产业专业化、贷款标准区别化、贷款项目分类管理化。第三,不断培养和储备绿色信贷管理专业人员。现阶段我国绿色信贷专业人才匮乏,银行内部鲜有有关绿色信贷的专门人员、专门机构,这几乎成了银行开展绿色信贷业务的瓶颈。我们要本着专业化的目标,培养既懂环保技术又懂金融业务还懂金融法律的绿色信贷专门技术管理人才,不断构建绿色信贷专业团队,同时还应聘任独立的专家、顾问来从事与之有关的工作,评判项目可行性,提高银行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积极而稳妥地实施绿色信贷。

  众所周知,贷款企业的环境状况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每次贷款发生时环境状况并不可能完全相同,这就使得环境状况导致的信贷风险是动态的。但是,商业银行要全面掌握企业的环保信息,受到专业的环保技术的约束,而且信息搜集成本也很高,这就要求政府环保部门建立并完善环保信息库,为金融部门判断信贷风险提供有用的信息资料。目前,我国环保政策和信息零散、缺乏统一管理与机制。同时,银行系统与环保部门无法进行全面的、及时的信息共享与反馈,环境污染信息尚未全面完整纳入银行征信系统。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实施绿色信贷的有效性。因此,我们应当逐步形成完善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法律机制,努力为银行推行绿色信贷提供全面的、及时的有用的信息。这里的交流与沟通机制涉及三方主体:环保部门、商业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一方面,环保部门与商业银行之间必须能够顺畅沟通与交流。环保部门应及时把环保认证、环保奖励等企业环保信息毫无保留地提供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得到这些数据后及时把这些信息纳入企业信息数据库,不断更新并完善企业征信系统和企业信息数据库,而银行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必须审查企业信息数据库中的企业环保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