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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的米乐M6官方网页版在线登录方法十篇

作者:小编 时间:2024-01-12 23:34:12 点击:

  现阶段,在建筑行业中,环保节能是发展的主要趋势和方法,主要是人们其能够有效的解决资源短缺,也能够很好的改善环境。所以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很多单位大量的运用了环保节能型材料。

  2005年,国家和地方陆续把建筑节能纳入新的视野和国家战略。每年在进行建筑工程建设的时候,所消耗的能源大概占全国能源消耗的30%。所以,在进行建筑环保节能设计的时候,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设计本土化。所谓的本土化,不仅是建筑设计外观的本土化,还包括建筑材料、内部的装饰以及空间环境等方面,在对其进行设计的时候,要体现本地的地域特征,还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这样才能营造出与本地文化和生活相符的环境。合理选址。对于建筑设计而言,选择合理的场地是非常重要的,首先选择的建设场地一定要根据当地的气候、地质以及附近的环境进行综合的分析;随后在确定建设场地的具置。同时在进行建筑设计的时候,要确保其在使用的过程中与四周的气候、环境等相协调,且要保证其与生态环境相互平衡。规划和体形设计的合理性。在对环保节能型建筑进行设计的时候,一定要确保建筑规划和形体设计具有合理性的特征,这样就能够适应各种恶劣的气候和环境。外部环境设计的合理性。在选择了建筑地址之后,对对当地的气候特征进行分析,并且严格按照建筑使用功能的具体要求,合理设计外部的环境,并且进行合理的布局,这样就能够有效的改善气候环境,创造出一个高效的建筑节能环境。

  在建筑设计中,要想构建环保节能的建筑,其一,要选择适合的建筑场地,方向要朝阳,并且避风,因为朝阳方向可以确保太阳能充分的照射建筑物,避风可以大大的减少热能的损失。同时要控制城市的建设规模,不可以在人口密集、建筑物比较高的地区规划。其二,要对日照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尽量选择南北朝向位置,随后根据每个房间的功能进行建筑辅助用房、短期停留人员的房间进行设计,这类建筑应该设计在朝北方向;对于楼梯和电梯应该为东西朝向。其三,要合理的控制气流,这样才能降低建筑物的热能损失,从而确保自然通风。

  在建筑设计中,外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这一部分一定要简洁,并且具有立体感,所以外观要尽可能避免出现凹凸不平的现象。如果外观不对平面功能的布置产生任何的影响,并且地形不受限制,就应该采用比较简单的外型,这种方式能够大大减少体型系数。同时应该讲建筑物的外观设计成圆形或者正方向,这是最佳的节能方式。与冬天比较,夏天的房屋受到的热量比较大,所以要将认真的设计建筑物的长宽比,并且要尽可能的减少建筑物外墙的凸面,做好架空楼板的设计。对于外墙的洞口地方,不可以设置在没有窗户的地方,并且坡屋顶部要设置在结构平顶棚上,或者降低其坡度。再次,如果建筑物的体型系数在规定标准之上就要加强结构的热工性,并且要严格的控制采暖空调的能源消耗,不可以在规定标准之上。如果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比较大,并且日照时间比较充足,这样建筑物就能够收到充足的日照照射,从而促使日照质量得到大大的提升,对节能效果很大影响。

  其一,墙体设计,在建筑设计中墙体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包括防水、隔热以及保温等。要想节约建筑物的造价成本,应该采用空心砖墙、复合墙体施工技术,对于复合墙体,这种技术主要是采用砖或钢筋混凝土,将其作为承重墙,最后将其与绝热的材料复合。对于空心砖墙,这种技术不仅可以减少粘土的使用量,也可以减轻其重量,还有比较高的热阻,所以可以用在制作工业废料中,效果是最好的。其二,窗户设计,窗户既可以起到保温、隔热的作用,还能够防火。所以针对不同的朝向,要严格的控制不同窗墙的面积比例,大窗户不可以设置在东西方向,在夏天还能够很大程度的提高窗户的遮阳性能。同时应该选择比较吸热的玻璃、低辐射的玻璃,遮阳可以起到降温的目的。此外,窗户上可以贴比较透明的聚酯膜,就能够起到节能的目的。其三,屋顶设计,在设计过程中,不仅要对建筑外墙和外窗进行保温设计,还要对屋面保温和隔热引起注意。对于屋面的保温,首先保温层不可以采用密度大、导热系数高的保温材料,这样屋面的重量和厚度不可以太大;然后不可以采用吸水率比较大的材料制作保温层,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施工中出现很多吸水降低保温效果。

  在建筑工程中,进行环保节能设计的时候,住宅内的冷暖调节是设计的难点和重点,所以在设计的时候,要保持其与结构的节能设计相一致。通常情况下,在居民日常生活中,冷暖配置都是日夜连续使用的,那么人们对室内的温度和空气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所以要构建采暖节能系统,并且还要降低温度,减少能源的消耗。同时在进行环保节能向建筑设计之前,要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划,并且还要选择恰当的采暖设备,对其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管理,这样才能提高锅炉的运行效率,也能够加强管道的保温效果以及提高房屋管道的输送效率。再次,可以采用集中供热方式,这就可以大大的节约燃料的消耗,提高采暖系统的发热效率。除此之外,要想最大限度降冷设备的能源消耗,应该不对其进行制冷,而是采用通风的方式,这样就能够降低住宅房屋内的温度。

  综上所述,建筑行业要想不断的壮大和发展,就一定要遵循环保节能型建筑设计原则,采用节能新技术。同时还要不断的优化建筑设计,并且采用有效的方法,这样就能落实好节能环保理念,提高利用效率,从而保证人与自然间的和谐相处。

  [1]刘良生.浅谈绿色建筑节能设计存在问题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16):23-25.

  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是当今时代世界各国面临的重大社会经济课题。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提出,不仅是针对资源的节约使用,更是对现存经济发展模式、社会发展理念的反思与超越。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对资源的消耗总量大增,相应地,资源安全问题、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进一步突显。另一方面,资源浪费过于严重,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过低,严重制约着当代中国经济的发展。鉴于此,构建节约型社会(是对“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简称,下同)是国家在正确认识中国国情的基础上顺应时展潮流的科学决策。是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内在要求,是加快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

  陈东琪(2004)首次提出节约型社会的概念,他认为所谓节约型社会是指在生产、交换和消费等领域,通过采取多种综合性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收益。[1]叶蔚等(2004)首次提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概念,他们认为资源节约型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包括资源节约的观念、主体、制度、体制、机制、体系等,是指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通过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性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2]曾智泽(2004)认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内涵,应该是指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通过综合采取经济、法律、行政和技术等措施,促使人们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对自然界的态度,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以一定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3]白雪秋(2004)在关于如何理解节约型社会的具体内涵时,提出从以下四个方面认识:首先,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是“经济”及经济学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其次,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意味着在社会大生产的各领域各环节环环节约,社会主体个个有责。再次,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赖于配套互补、协调一致的综合性措施的有效实施。最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的在于,能够有效利用资源,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4]李艳芳(2006)认为资源节约型社会是指国家通过采取经济、技术、法律等措施,促使政府、一切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个人尽可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避免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领域出现资源能源的浪费,从而形成以最少的资源能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保持资源供给与需求相对平衡的社会状态。[5]陈德敏(2008)指出,节约型社会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人类在物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循环再利用废弃物资源,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效益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形态。[6]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的在于追求更少的资源消耗、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尽可能实现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笔者列举的目前学界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通过他们对资源节约型社会概念的阐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共识:节约型社会是相对于浪费型社会而言的,是在保证人民群众过上舒适的小康生活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消耗和浪费。只是在具体表述时,论者对节约型社会的含义的表述有所不同而已。同时,笔者认为诸多论者的表述存在这样一个不足:他们在界定资源节约型社会内涵的时候,并没有对“资源”做出明确的辨别,而是笼统的概念界定概念,这并不利于人们对资源节约型社会本质内涵的认识。此种情况一直到陈德敏教授在论述资源节约型社会内涵的时候,才给予了“资源”一个比较清晰的定义,将其界定为物质资源。总结前人所述,本文认为对资源节约型社会可做如下定义:资源节约型社会是指一个以支撑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自然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为核心,在

  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通过采取经济、科技、法律、行政和道德等综合性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而实现经济和社会利益最优化的社会系统。

  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资源节约型社会首先是一个社会系统,它包括节约观念、资源节约型主体、资源节约型体制、资源节约型体系等多方面内容;2、节约资源主要是指物质资源的节约,核心是自然资源的有效配置、高效和循环利用;3、资源的节约是全领域多方式的,要在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通过各种不同措施进行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4、节约资源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利益最优化,以满足人们的生活质量的提高为前提;5、节约资源的最终目标是实现资源利用和社会发展的双向可持续性。6、资源节约型社会是以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对称,以生态效益优先、资源“以供定产,以产定需”为基本原则的社会。

  资源节约型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资源节约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经济、科技、行政、法律和道德等多种措施。如何做到资源节约,技术是关键,法律是根本。制度的缺失,需要法律的制度构建功能予以补足,政策的执行力不足,则可以将其上升到立法高度,发挥法律权威强制性优势;科技瓶颈问题,同样需要法律构建制度基石,来解决科技在转变为现实生产力过程中动力不足的缺陷;而国民消费观念的矫正和节约意识的强化,更需要法律发挥其本身固有的规范引导和宣传教育功能;最后,对于社会转型过程中法律本身的制度缺陷,则需要法律保障机制发挥其内部的相互协调和有机调整功能,使法律制度的整体功能最大化,并在社会建设中将其外部保障功能得到最优化发挥。因此,面对节约型社会建设的种种问题,法律手段是第一位的有效解决方式,节约型社会的构建,法律保障先行。此外,“法律功能是法社会学的核心问题,对法律进行功能分析就是对法律所产生的客观后果在社会整体中发挥的作用进行认识和评价。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功用和性能,是法的天然的和内在的属性,能够对整个社会系统产生影响力。法律功能反映法与社会的关系,它既能对社会整体发挥功能,又能在其内部法律系统之间实现其内在功能的协调。”[7]

  本文认为: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功能应该是指法律的保障体系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对节约型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对社会生活方式加以引导,通过法律体系内部的互动及外部化影响所体现出的对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所起的促进作用。按照法理学的分类,法律的一般功能可以分为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法对人的行为的功能即规范功能,主要涵括指引功能、评价功能、预测功能、教育功能和强制功能等五种功能[8];社会功能主要涵括法的经济功能、法的政治功能、法的文化功能和法的社会公共事务功能。法律的功能是法律本身所固有的本质属性,一经产生就应该具有其功能量度的规定性。结合以上对法律一般功能的认识,笔者认为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体系的促进作用主要有包括五个方面,即引导评价功能、持久稳定、利益调整功能、制度构建功能、权威强制功能。

  “法律的生命在于功能的实现,法律功能实现是法律实施活动的后果,即法律通过人们的适用和遵守而产生一定的效果,使法律功能在现实社会中得到具体的发挥。”[9]如果只注重功能研究而不关注其是否能在社会中有效发挥,那么功能的研究就是欠缺的、不全面的。节约型社会建设符合可持续发展趋势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它代表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因此需要发挥法律的功能优势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有序进行。综合法治环境的现状以及对立法缺失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努力构建使法律功能优势实现的法律保障机制,健全法律功能实现的途径,使法的功能得到最大发挥,将节约型社会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上合理、有序地推进。

  我国目前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法制环境还没有形成,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在法律法规方面还不完善,直接制约着节约型社会建设。就节约型社会法制建设而言,目前我国制定了以下相应的法律法规:1、在法律方面,自2009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目前节约型社会立法建设的一大亮点。其他几部单行专门法律包括《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颁布)和《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颁布)等。此外,各领域的相关专项立法有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4年修正或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2年修正或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正)、《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矿产资源法》(1996修正)等;2、在行政法规方面,2008年国务院相继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3、在政府部门规章方面,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了涉及造纸工业、报废机动车拆解、太阳能集热器等多项环境保护标准。2004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通过以上对我国现行节约型社会法制建设概况的梳理,笔者认为,随着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逐步深入,我国的法制建设步伐也在逐渐加快,近几年来修订或颁布的法律法规数量逐年增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第一部综合性促进型立法,对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在有着重大的立法意义。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首次将农村的固体废物处理问题纳入其中,这比1995年的《固废法》向前迈进了一步,并首次将生产者责任制引入其中。但是,立法建设有其滞后性,我国在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法律在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还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法律保障功能的发挥对于节约型社会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现阶段仍因各种原因而存在不足与缺失。根据法律功能的涵义并结合节约型社会法律现状,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法律保障功能存在的缺失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现行法律在立法时大多都是单纯以经济发展为指导思想的,甚至有部分法律仍然支持或者说不反对牺牲资源环境来换取经济的短期发展。这就使中国现行法律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不利于形成一个完善统一的体系。”[10]同时,在立法领域尚存许多空白之处,《资源综合利用法》、《节约型社会促进法》、《反浪费法》、《节水条例》、《资源开发保护法》、《资源税法》、《保护生物多样性法》等法律法规急需制定实施;在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在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方面,也还存在着一定的空白。没有一部统一的综合性节约型社会的指导性法律,各地方性法规之间往往会存在冲突。由于现行法律冲突和立法缺位,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不能以一部统一的法律为中心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法规不完善,措施不配套,不少方面甚至无法可依。

  罗豪才教授认为:“‘硬法’是指那些需要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而 ‘软法’则是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11]软法(soft law)主要被用作“硬法(hard-law)”概念的对称。在软/硬二分的法律语境下,硬法接近于传统的法律范畴,或者说,传统的法律范畴主要是指硬法。笔者以为,我国的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一直以来过于强调硬法调控机制,即注重采用刚性的、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手段,而忽视了借助利益诱导、激励机制等软性手段来实现资源节约社会的法律保障。在软法研究者看来,现代法律越来越成为“混合法”,此处所探讨的“混合法”,指法律的软硬并重,其主要由硬法与软法两类法律规范构成。“这种法律构造因为接纳了软法元素故而比传统法律更加开放、更加包容、更贴近实践、也更加有效”。[12]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的背景下,我国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及构建“五型社会”(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循环经济型社会)的要求,这对我国环境资源法的法律资源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而当前环境资源“软法”与“硬法”两种资源,还无法有效的协调与沟通,全面回应环境法治静态与动态两种运行机制的内在诉求,运用软硬兼施、刚柔并济的混合机制保护和实现资源节约型社会的保障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应该说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也是实现循环性社会的根本保证。正如陈德敏教授所言“循环经济的核心内涵是资源循环利用。‘循环’的直义不是指经济循环,而是指经济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资源在国民经济再生产体系中各个环节的不断循环利用。”[13]

  当前,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个全球性的目标,环境资源法正在完成从第一代环境法向第二代资源环境法的转变。nicholas a.robinson教授认为第二代环境资源法需具备以下七个特征:(1)、基本价值观和环境伦理准则应当是所有

  环境法的基础。(2)、环境法由众多法律关系构成,环境法必须要有关联性以反映自然规律。(3)、环境法是法律与科学的结合,环境法要以科学技术为基础。(4)、环境法涉及众多领域,同一原则和法律手段应当可以同时适用于不同领域。(5)、必须尊重不同社会的文化传统。(6)、应当建立有效地机制消除废弃物。(7)、应当制定新的并且实用的社会模式来管理我们共同的环境。[14]第二代环境资源法超越了传统的“围栏公园”(parks with fences)模式,取而代之的是“生态系统”(ecosystem)模式,核心是“以人为本”(people centred)。值得注意的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树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新型法治观与价值观。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新的时代背景之下,我们必须站在更高的角度、以更加宽广的视野来重新审视法律的功能与定位。但当前,我国虽然出台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规定,但实质上我国还未建立有效的机制消除废弃物,还无法完全实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增长模式,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法律保障机制以及与资源节约型社会配套的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曹明德教授认为:“在我国颁布《可再生能源法》后,我国确立了经济激励措施以及税收优惠,可以说,这一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能源法已经从第一代迈向了第二代,其伦理学蕴含是,第二代能源法体现出能源的可持续利用与代际公正。”[15]但笔者以为,我国的环境与资源法还未能完全实现第一代环境资源法向第二代环境资源法的嬗变,无论是环境伦理思想还是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保障还有待加强。

  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工具应用于研究集体的或非市场的政治决策过程。其核心要素有三:“经济人”假设、交易政治学和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公共选择理论为节约型社会的法律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提供了理论基础。“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机制(即节约型社会法律激励与约束机制)是指从法律的各个方面的联系和从法律的动态上来考察这样一种法律运行过程,即依据节约型社会建设目标,在分析社会行为主体的需求与动机的基础上,通过优化社会行为主体法律激励和约束手段进而合理配置整个社会或社会组织之资源,所形成的能够长期激励和约束社会行为主体思想行为的相对固定化、规范化的法律运行过程。”[16]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机制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不是单部节约型社会促进法律及其运作过程,而是有全部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法律法规及其运行过程形成的。

  陈敏德教授在《节约型社会保障论》一书中,依据战略资源节约型体系,即有关战略资源从生产、流通、分配到消费的各个环节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有机节约整体,构建了节约型生产、节约型流通、节约型消费三个有机构成、相互协调的法律保障体系。可以这样认为,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机制是一种复杂的综合系统,主要由节约资源与循环利用法律法规及其运行过程构成。可行的做法是从静态的角度和动态的角度构建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的基本框架。静态的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主要表现为调整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能源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流转等关系的相关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动态的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则表现为有助于社会目的实现及最终生成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动态运行过程,涵盖了节约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等各个环节。这就是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的基本雏形。[17]在静态的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方面,就现状分析,《循环经济促进法》将成为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机制的主体法律,它是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保证。《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也都是静态的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节约型社会建设,仅仅依靠上述几部法律作为保障是远远不够的,法律机制的构建仍需要在遵循可持续发展立法理念的基础上,不断的予以立法完善。

  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事。要着力建立适宜节约型社会形成和发展的法治环境。当前,应当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源综合利用法律体系。笔者认为:这个体系应涵盖六级法律体系:一是《宪法》中有关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规范;二是归总性的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法;三是以自然资源为核心的物质资源的综合开发、高效利用的单项法律;四是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技术指标等法规;五是地方性资源综合利用法规;六是资源综合利用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当前,尤其是应抓紧制订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

  用以及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包装物品等行业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绿色购买法》、《建设再生法》、《食品再生法》、《家用电器再生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容器包装再生法》。为此,我们必须做出以下立法努力:首先,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已经作为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就应当比照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的立法模式将资源节约型社会写入宪法。其次,在《节约型社会促进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的制定上,应该定位在更高的法律位阶,适当的时候由全国人大颁布实施,这样才能使上述法律与其基本法的统领地位相符,有利于不同层次法律体系的形成。最后,以基本法为依据,加紧制定新法和适时修订各领域的单行旧法,解决这些既有法律内容的回归与复位,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与重叠,增强可操作性,解决实施效果不力等问题。

  资源节约型社会法制资源既包括:“硬法”资源也包括“软法”资源。硬法渊源是从制定法的角度,主要表现为国内法(national law)渊源、国际法(inteenational law)渊源。软法的渊源多种多样,诸如宣言、号召、纲要、建议、指南、倡议、规程、章程、公约、标准、规范、规定、决定等。相对于国内环境资源法中的“硬法”渊源的主流现象,结合环境资源法自身的特点,笔者以为,我国环境资源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下列“软法”渊源:(1)环境资源保护政策。在我国,国家制定的政策表现形式多样,经常冠以纲要、计划、指导意见、建议、要求、示范等名称。按照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性环境资源保护政策、社会性环境资源保护政策以及政党性环境资源保护政策三种基本类型。例如:由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共同制定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2003),国务院制定的《中国21世纪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2003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2008年)等都可以划入环境资源保护政策范畴。(2)环境评比表彰。例如:国家的生态友好城市的评比、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评比等。对地方来说这是一种引导,是一种信号,若能做好,对城市可以产生积极影响。环保部门公布指标,城市提出申请,有环保部门评定环保模范城市,引导地方政府增加环保基础设施投入,改善环境状况。这些措施无疑是“软”的,但却有积极作用。(3)环境资源保护自律规范。为了实现自我规制(sefe—rugulation)的目标,现代社会出现了大量的自律规范。在环境保护领域,自律规范可以补充硬法的不足,更具有可执行性。例如:《钢铁行业规范国内钢材市场秩序自律公约》、《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指南》、《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等。(4)环境资源保护相关行业标准。由于实践中不存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业,因此通常将此类标准命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目前,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主要局限于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之中,属于推荐性标准。例如: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适用的《山岳风景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hj/ 6-94)以及《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标准方法》(hj/t 14-96)等就属于此类行业标准。

  罗豪才教授认为:“总的来说,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软硬结合的治理模式。一方面,注重发挥硬法的作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又注重发挥软法和协商机制的作用,宣传和强化全社会的生态文明观念,全面动员企业、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积极投身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当中。”[18]笔者以为,环境资源法的软法渊源与硬法渊源,共同构成资源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的两种资源。我国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构建应探索环境保护的公私合作行为模式,在环境保护中发展环境行政指导、环境行政合同、环境行政奖励、环境行政给付、环境行政执法协商等非强制性行政,运用环境合同(协议)、环境政策、环境评比表彰、环境保护自律规范、环境保护相关行业标准等多种“软法“渊源,改善环境管理机关与被管理对象的紧张关系,拓展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管理的空间,加强环境法“硬法”渊源与“软法”渊源的沟通与协调,为实现一种“软硬兼施”治理模式的资源节约型法治社会而努力。

  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主要调整方法。法律功能是实现节约型社会的最有约束力的手段,也是最有力的工具,节约型社会建设离不开法律保障。法的生命在于实行。在构建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体系的基础上,法律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动态的法律保障机制的运行。为此需要完善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公众等法律实施主体职能分配:人大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继续完善立法,实现法制创新;政府作为法律的实际执行者,需要做到敢于执法、精于执法和善于执法,同时,又是巨大的消费者,应当建立政府绿色采购

  制度;司法机关应该通过司法审判司法活动来保证和促进法律的实施;公众树立绿色的适度消费观念,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立起消费者社会义务法律制度;社会团体有效发挥社会监督职责,促进法治监督,推行公众参与。当然,法律的功能也不是无限的,它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不可避免会存在一定立法滞后性、抽象性的限制,这就需要有科技的支撑、经济物质基础的保障、公民意识的教育等多个方面的条件,综合运用各种调整手段与各种法制资源进行节约型社会建设。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完善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机制及相关配套的法律实施机制,推进法律功能优势的实现,实现可持续发展。

  [2] 叶蔚,于忠军,汤建泉.浅谈资源节约型社会指标体系的构建[j],煤炭经济研究,2004(11):8-9.

  [3] 曾智泽,白雪秋,曹存良.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j],前线] 白雪秋.资源节约型社会:内涵及其要求[j],前线] 李艳芳.系统化建构中的循环经济立法[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3):111-113.

  [6] 陈德敏.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7] 陈德敏,董正爱.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功能优势[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83-88.

  [8] 付子堂.法律功能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1页.

  [10] 陈德敏,董正爱.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功能优势[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83-88.

  [11] 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j],中国法学,2006(2) :1-12.

  [12] 宋功德.行政裁量控制的模式选择??硬法控制模式的失灵催生混合法控制模式db/ol,/info.asp?id=4628,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3月27日星期五,9:00.

  [13] 陈德敏.循环经济的核心内涵是资源循环利用—兼论循环经济概念的科学运用[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4(2) :12-15.

  [14] 参见nicholas a.robinson.第二代环境法不断发展所面临的挑战,载黎莲卿主编,邵方、曹明德译.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研讨会论文集.亚太地区第二代环境法展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16] 陈德敏.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1页.

  [17] 关于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机制体系的构成,请参阅陈德敏.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91-114页.

  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是党的提出的重要战略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生态文明是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文明形态和文化形式,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措施中,法治建设居于核心的基础地位。因此加强环境法治建设,对于实现生态文明的新跨越意义重大而深远。

  淄博市作为老工业城市,重化工业所占比重较大,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还需要较长时间。全市总量减排、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安全防范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加强环境法治建设,对于实现淄博市生态文明的新跨越,意义重大而深远。

  近年来,淄博市高度重视环境法治的重要作用,环境法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基本条件和法律保障。初步走出了一条老工业城市依托环境法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子。

  淄博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规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一是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规范。目前已经制定了《淄博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淄博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实施意见》、《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和《淄博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工作实施细则》、《淄博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通知》、《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境生态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几部法规规章。二是注重地方环境立法的区域性、实践性。紧扣淄博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中心任务,明确地方环境立法的重点。立足全市产业结构和污染防治重点,先后出台了建陶企业、化工企业、石灰和碳酸钙企业、焦化行业、钢铁行业、露天矿山、煤炭经营等7个领域的《环境保护管理规范》。三是注重地方环境立法的创新性和前瞻性,在全省率先出台了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明确了对区县、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内容和要求。

  淄博市环境行政执法能力进一步加强,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执法监管体系。一是以环境问责为龙头,强化官员的环境政治责任。《淄博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各区(县)委书记、区(县)长是辖区内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把污染治理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区(县)政府、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在评先树优、年度考核等方面实施环境保护“一票否决”。二是形成了环保执法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各类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进行了全面清理。立足于环境违法案件的超前预防、及时发现、果断处置,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三是构建了政府与社会联动的监管新格局。全面启动了绿色环保志愿者行动,建立了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四是专设机构全省领先。在全省第一个成立了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市政府节能办(挂市节能执法大队牌子);全省第一家在市统计局设立了能源统计科;全省率先成立节能标准委员会。

  通过宣传引导,公众保护环境的自觉性有了很大提高。一是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环境法治意识。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市政府网站等媒体设立专栏,深入宣传节能环保政策法规。二是培育典型,以点带面。集中报道全市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先进典型。三是开展环保宣传活动,营造珍爱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实施“节能宣传周”、“降耗增效月”、“节能减排农村行·淄博在行动”等系列活动,推进了节能减排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增强了全社会的节能环保意识。

  一是地方综合性环境保护法缺位。环境立法的发展战略研究不够,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比较突出,环境方面的具有支架性作用的法律至今仍没有制定出来。地方综合性环境保护法缺位,导致地方环境单行法规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二是立法内容过于倾斜。注重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而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的法律太少。三是环境立法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共有十六条,大部分内容规定的是企业和管理部门应当怎么做,如果不这么做,相应的法律责任却只有第16条做了个原则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环境污染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法律规范只有行为模式,缺乏相应的法律后果,使得看似很好的法律在执行中表现出显著的不足。另外国家的环境立法往往比较粗糙、框架性的内容多,需要地方立法做出细化的规定。

  一是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职能薄弱。横向职能分散,上下级环保部门纵向分离,难以发挥整体监管效果,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尚不完善。二是环保部门自身的不足。环境执法部门人员数量少,素质不高。行政执法队伍存在着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等现象。个别单位仍然存在乱执法、乱罚款,甚至以罚代教、以罚代刑等问题。三是环境执法能力较弱。淄博铁鹰钢铁有限公司事件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该公司属于未经环保审批的违法建设项目。淄博市环保局于2005年曾对铁鹰公司进行了处罚,并限期整改。但直到2008年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依法督察前,该公司的环保状况并无明显改观。四是环境法律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社会监督机制也不完善,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是强制执行难保障。环保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企业若不执行,环保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由于这类执行案件收益少,且不纳入法院的考评机制,所以强制执行难以到位。二是司法救济不到位。由于污染企业能向地方贡献gdp,许多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立案之初就遭遇重重困难,再加之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执行难等实际困难,一般污染受害者宁愿选择通过行政处理,而不愿耗时耗力去打环境诉讼。三是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立法空白。我国对于公益诉讼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至于在社会环境公共利益遭受污染侵害时,没有适格的主体为其主张权利,击鼓伸冤。司法作为解决污染问题的最后一道屏障,理应具有很强的威慑效果。然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司法保护环境的力度远远不够。

  在政府环境管理活动中,公众参与在平衡各利益群体的诉求、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弥补行政资源的不足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环保中的公众参与没有和环保执法形成良好的互动态势。一是公众参与意愿缺乏。公众对于其自我理解的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问题可能有较高的参与度,而在那些与自己并不直接存在利益关系环境问题上参与的意愿似乎并不是很高。二是公众参与深度不够。公众参与的深度比较低,主要局限于利用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各种节日开展宣传教育或者组织环保人物评选等,而较少触及政府环境决策领域。而且,公众参与的阶段比较滞后,往往是末端参与,在源头参与方面表现薄弱,处于被告知的地位。这其中固然有公众自身环境法治意识不高有关,但主要原因还是政府在环保执法的过程中,没有足够的勇气“发动群众”,以致法律规定中的公众参与有名无实。

  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对于实现生态文明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环境法治建设不仅可以通过自身体现生态文明的内在需求,而且还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激励手段来建设生态文明。以生态文明为导向,我们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环境法治建设。

  健全的生态法律制度不仅是生态文明的标志,而且是生态保护的最后屏障。一是制定地方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保障地方环境单行法规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二是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如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在整个环境法中是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对待的,但是这个原则在中国的环境立法中有原则条款而无制度规定。再如,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鼓励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评。什么叫适当方式?如何参与?参与的效力如何?这些都可以在地方立法中予以细化,使法律规定落到实处。三是注重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之间的沟通与融合。改变立法内容过于倾斜;注重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而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的法律太少的状况。四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切实可行的法规。

  一是强化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职能。一方面强化环保部门的职能和地位;另一方面,地方可以尝试将林业、水利等与环保有关的职能纳入“大环保”体系中,以期提高环保机构对淄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策和重大问题的参与权、话语权和统筹协调能力,强化环保执法的权力。二是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要通过法律培训不断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建设,增强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三是完善环境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环境问责机制以及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扩大公民行使参政权的途径,监督环境行政主体公平实施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加大司法机关对环保执法的支持力度,保障环保部门作出的合法决定得以不折不扣的执行。二是强化司法机关处理环境争议纠纷的途径和方法。三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8月刚刚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建议在司法领域进行一些必要的尝试,明确公益环境诉讼的受案范围并建立以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从而解决环境污染损害的对象众多且不特定和不利于提讼的难题。

  环保部门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础力量,在国家大力倡导节能减排的形势下,应充分发挥其主体指导和监督作用,强化环境保护力度,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基层环保部门节能减排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节能减排成效不乐观,需要环保部门积极采取合理的对策,提高节能减排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良好发展。文章首先对节能减排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之后提出了几点改进建议,希望对环保门高效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提供一些思路。

  近年来,由于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以及资源的过渡消耗,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直接造成了威胁,由此才提出节能减排理念。所以部分基层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节能减排工作缺乏全面的认识,甚至停留在简单的字面认知程度,未能充分发挥节能减排的指导和监督作用,节能减排的工作指标相对模糊,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不明确,难以准确量化核查节能减排工作和落实新增的减排任务量,究其原因就是节能减排意识不足,对基层环保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高效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目前,我国大力倡导实施节能减排,促使很多地区为了响应号召建设了很多减排工程。例如,发电厂不论规模大小均安装了脱硫脱硝设施,同时也配置了相应的污水处理系统。但由于运行这些减排设施会消耗大量的企业资源以及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为了缩减开支,很多企业的减排设施并没有得到高效的利用,成为了应付环保部门检查的摆设,严重影响了各地区减排工作的具体落实。另外,为了提高人们生活污水的处理效果,各地区职能部门建设了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但基层技术力量薄弱,导致系统运行缺乏有力的支撑,经常出现不稳定的现象。加上缺少全面的监控体系,导致监管力度不足,影响减排工作的成效。

  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大量的政策方针,支持全国各地的节能减排工作,但基层环保部门在贯彻落实这些政策方针时缺乏时效性,甚至存在政策扭曲或置之不理的问题。例如,国家环保部明确提出各地基层环保部门必须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控平台,制定完善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全方位监管地方大型污染物排放单位,及时获取第一手污染物排放数据,为环保部门的节能减排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但就目前各地基层环保部门的节能减排工作情况来说,监督平台的建设并不完善,甚至流于形式,缺乏专业的人员操作,相关数据的整理与分析缺乏科学合理性,同时并未配置专职人员严格监管监控平台,导致国家政策方针执行不到位,无法从根本上提高节能减排工作的成效。

  基层环保部门的各项工作人员是高效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主体力量,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成效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必须强化工作人员的节能环保意识,使其全面、深入了解节能环保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性。同时,加强对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便于利用自身专业的知识和技能高效开展节能减排的相关工作。例如准确分析节能减排数据,在此基础上制定完善的节能减排发展方案,并提交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审核,进而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体系,提高节能减排工作的成效,保护当地良好的生态环境。

  针对目前不少基层环保部门节能环保工作监督不到位、工作成效不大的问题,究其原因之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制约了其工作的高效开展。例如,在治理某些部门的污染工程时会牵涉众多利益群体,尤其是由政府部门主导的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其大多是权力部门甚至执法部门,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增加了环保部门的管理难度。目前,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环保法》,但该法规未赋予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权,表明环保部门发现污染源时只能督促企业自行停止污染行为,若企业未停止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存在的人工和时间差给污染企业提供了便利。相关职能部门应在现行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对其进行完善,增强环保部门的行政权力,针对大型政府部门主导的节能减排工作的管理内容和范围进行明确,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的成效,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技术查询系统和信息系统。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定期举办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加强企事业相关领导和技术人员的节能减排知识的普及和技术培训,使其深刻了解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增强他们的环保意识,进而主动配合环保部门的节能减排工作,加大企业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构建完善的节能减排系统。另外,生活污染也是环保部门治理的重点内容,应加大对民众的节能减排的宣传,提升其节能减排意识,可以在人群聚集地区举办咨询会或会,讲解节能减排的知识和重要性,使民众深入了解节能减排的意义。另外,还可以制作一些节能减排的公益广告,利用现代化的媒介如网络、媒体等,加大对节能减排的宣传。努力构建全民节能减排的氛围,提高群众节能减排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切实提高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效性。

  综上所述,目前基层环保部门的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意识不高、监管不到位以及重要政策方针执行力不足等问题,需要环保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工作人员的节能减排意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并加强节能减排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节能减排意识,为地区节能减排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1]高文会.基层环保部门节能减排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5,05:4.

  在土木建筑能耗中,有两种能耗的过程:①建筑材料的能耗;②建筑施工能耗。前者通过新能源环保材料的发现和利用,能够降低建筑能耗。后者的提高,则需要长时间的努力,据统计,建筑施工消耗了大量能源,例如,只在混泥土搅拌和养护中,每年用水量达到11亿t,更可怕的是建筑垃圾的排放与日俱增,而且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没能深入人心等等。

  在现在的土木建设施工中,仍存在着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对节能环保意识的偏差,不重视节能环保对企业发展的作用,施工企业管理层懒于执行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对节能环保技术运用的措施执行不力,有的建筑施工的实施工作人员的环保节能意识薄弱,不能切实执行节能环保技术所规定的程序。

  土木建筑施工单位对节能环保的管理机制存在着很大的漏洞,管理责任不明确,节能环保考核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落实。没能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

  虽然,节能环保早以被政府提上发展日程,但是仍有一些施工企业使用高能耗的产品、施工方式和设备,政府在监督惩罚上不明朗,严重影响到节能环保技术在施工中的推广和实施。

  在土木建筑施工中,部分落后的建筑施工单位依旧使用老化的设备,造成了能源的极大浪费。一些企业的管理层,为了减少施工成本,忽视对施工基础设施的更新换代,一些费电费水的设备依旧在施工中应用,虽然减少了施工的成本,但是在长期考虑中,严重浪费能源,例如水资源和电力资源,一些老的设备,功率大,作用小,效率不高,不仅影响着施工的进程,而且浪费着资源,不能做到节能环保。由于个人施工习惯的原因,施工技术落后,严重制约着施工节能环保的实施。一些很小的施工习惯,可能会带来巨大的资源浪费,例如,对节水的习惯上,随手关开关能够节约珍贵的水资源。

  只有保证施工人员对节能环保意义的深刻理解下,才能主动的投入到节能环保技术的学习和利用中来,而不是在法律法规的管制下被动的应用节能环保技术,只有在主动的前提下,才能使学习和应用节能环保技术的积极性更加强烈,应用时更加有效率。企业首先要明确节能环保技术给企业带来的好处,然后,把这种意识深入人心,去学习、应用节能环保技术。

  在土木建筑施工中,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建立落实到个人是实名责任制。前提是健全组织机构,比如,在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副经理、技术责任人、核算员、技术员、材料员等为主的领导小组。明确各方职责,细化各方责任。在此基础之上,有关政府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督机制,落实本职职能,保障施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明确的范围,应用节能环保技术。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所规定的章程,淘汰落后的技术、产品和设备。在技术和设备革新换代时,首先采用成熟的节能环保技术和能源消耗低的设备和产品,积极研发创新新的技术、新产品和能耗低的新设备。在建筑施工期间,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宝贵的土地资源,严格按照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使用实心黏砖,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在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具上,推广采用“三化”标准,即标准化、工具化和定型化。在产品上,应采购节能型的建筑产品,最大限度的减少能耗。尤其是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加强质量的监督,保验收合格,避免重复浪费。节约用水是施工企业最值得重视的一项节能环保技术。在施工的过程中,严格控制工程用水,采用“分路供水”的方式,把施工用水和生活用水分开,采用分路设计量装置。并且适当的安装小流量的用水装置,并且使用节水性质的设备和产品。在节水习惯上,培养施工人员养成良好的习惯,比如,实施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利用雨水收集装置和废水循环装置进行对设备的清洗。并且要经常检查建设场地的水资源设备,杜绝由于设备破坏的原因出现的浪费水的现象出现。相应的,节约用电也是节能环保技术的最要部分,分路供电,严格控制电资源的无故浪费,使用智能型电器装置,在不用电的时候,能够自动切断电源,节约用电,经常进行电器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机器能够不在浪费电的情况下很有效的工作。当然,培养节约用电的习惯十分重要的,不用的电器,要随手关掉,看到浪费的现象及时杜绝。

  节能环保技术的实施应该在细节中入手,每个施工人员常怀节能环保意识,及时的更换浪费资源的设备,引进节能环保的新设备,培养建立施工人员的节能习惯。

  在施工的同时,把建筑节能、节水、节电等思想意识带到施工之中,按照施工方案的同时,把节能环保技术的创新纳入到平常的工作中去,“实践出真知”,一切优秀的科学技术都是通过长时间的实践得来的,根据土木建筑施工的具体特点,创新节能环保新技术,更好的为企业创造价值,更好的提高建筑施工的效率,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

  我们首先把2007年作为起点,回顾一下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2007年,为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国务院出台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17号)。2011年,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2年,国务院批复《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调整有关问题的请示》(发改财金〔2012〕1014号),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2014年,国务院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将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作为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2015年,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同意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2016年,新修订的《节能监察办法》审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对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由上可见,国家对信用体系建设非常重视,从出台意见、制定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到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可谓是政策频出,综合来看,大势已定,社会各方面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自觉把行动同国家意志统一起来。

  用能单位是能源的消耗使用主体,也是节能的关键抓手,用能单位的信用是否良好,是否严格遵循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对于节能降耗的最终效果关系极大。用能单位的信用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在项目、设备工艺技术、能源统计台账、节能管理制度等方面。(一)项目方面。用能单位存在较多的失信问题就是能评手续不全。而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能评手续就是项目能否通过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关口,有些用能单位却未批先建、批小建大、久拖不验和超期试生产。(二)设备工艺技术方面。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以及实施办法,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有些用能单位却为了一时之利,不肯淘汰落后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不愿主动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继续使用落后的设备、工艺、技术,造成了很多能源的不合理消耗。(三)能源统计台账方面。由于国家颁布了很多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依照法律,超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会受到非常严厉的惩处,有些用能单位为了规避法律惩处,不惜采取伪造能源统计台账、修改真实数据等方式,企图蒙混过关。(四)节能管理制度方面。节能管理制度方面的问题表现比较多的就是有制度无落实,制度只停留在纸面上,用在应付检查上,没有真正起到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的作用。

  在探讨用能单位信用体系建设与节能降耗有机结合的可行性方面,环保队伍已经为节能队伍做出了表率。2014年1月,环保部等部门联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指导各地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督促企业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旨在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2014年4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2015年12月15日,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力争到2020年,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基本形成,信用记录全面建立,覆盖国家、省、市、县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具体实施方面:2014年5月,湖南省环保厅公示2013年度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103家企业环境信用上“黑榜”,在公示的103家环境不良企业中,有约70家企业是因为“违反环评审批管理规定”“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违反环保验收管理规定”等原因,还有约37家企业是因为“严重超标排污”的原因而上了“黑榜”。2014年12月,四川省环保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四川省将试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国控重点企业、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等10类企业进行强制评价,不良企业不增贷款。由上可见,环保领域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走出了一条新路子,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节能作为与环保紧密联系的领域,环保队伍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模式完全可以借鉴。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节能队伍不断壮大,节能法律法规规章不断健全,节能标准不断完善,节能队伍完全可以结合自身的特点,在总结其他部门有益做法的前提下,在信用体系建设和节能降耗有机结合方面取得突破,走出自己的路子。

  (一)加快省、市两级用能单位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针对用能单位在项目、设备工艺技术、能源统计台账、节能管理制度等方面分别建立信用档案,由第三方进行评估认定,做到“一户一册”,实现用能单位信用信息征集的全覆盖,并根据企业申请,由第三方认定,及时更新信用档案。(二)加强用能单位信用信息应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推行信用审查,在项目审批、节能考核、节能奖励资金申请等方面推行使用第三方提供的节能信用报告。(三)加强信用奖惩机制建设。节能管理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通过受理举报、日常监察等手段,对包括用能单位、第三方节能评估机构在内的节能从业主体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依法惩处,并对他们建立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信用状况,研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推动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研究制定“红黑名单”公示办法,通过相互制约,达到共同守信。

  环保节能的理念在生活中随处可见,无论是房屋的设计,还是生活中大大小小的事情,都不可缺少的需要我们加入环保节能的理念[1]。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环保节能是体现一个建筑是否为绿色建筑的重要原因之一,暖通空调系统在设计中是否具有环保节能的作用对绿色建筑具有重要的影响。环保节能是暖通空调系统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的参考标准,只有充分考虑到空调系统的环保节能性才能设计出更环保节能的暖通空调。本文在环保节能暖通空调节能的途径和方法上进行分析,再对绿色建筑的进行概述,最后对环保节能的暖通空调系统对绿色建筑的影响进行维修,为暖通空调设计提供些参考意见。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暖通空调技术也在不断的更新,环保节能暖通空调不断出现,下面分析环保节能暖通控制的节能途径与方法:

  暖通空调系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系统设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空调系统的的性能。例如想对空调系统设计的时候大多数是按照最大负荷来设计的,但是实际的运行中大部分都是在部分负荷下运行的,如果在设计的时候系统的各部分的设计无法满足部分负荷运行的需要,这样系统的能耗就非常的大。可以说空调系统的设计对直接影响着空调系统是否具有节能的效果。

  在环保节能暖通空调中,通过建筑物的来维护结构的空调负荷的占了一半以上,而结构的保温性能直接决定了维护结构综合传热系数的大小,也就是决定了空调负荷的大小。国家出台的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和标准中对建筑物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方法有了明确的规定。

  (3)提高系统的控制水平,调整室内热湿的环境参数,尽可能降低暖通空调系统能耗

  暖通空调系统中尤其是舒适性空调系统对人体的作用是通过空气湿度、温度、风速、环境平均辐射温度来进行的,人体对环境的冷热感觉是受到了这些环境因素的影响而产生的结果。传统的空调的控制方式只是通过控制空气的温度[2]。这种方法很明显是不全面的,肯定会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如果空调系统对人体的作用不直接,在环境发生变化后空调不能及时的作出反应,这就可能导致人体感觉不舒服,所以说这种控温方式显然是不节能的不环保的。环保节能暖通空调的节能方法就是综合考虑到各种因素,尽可能的将控制的损耗降到最低。

  绿色建筑是指在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能源需求的基础上,把建筑构造设计与环境、能源和技术紧密结合,满足建筑各种使用功能,有效的利用资源使能源利用集约化,从而节约能源和保证环境质量,体现可持续发展要求[3]。绿色建筑运用建筑热工原理等新技术合理使用能源,创造低能耗的环境,再结合建筑周围的气候来设计,使建筑能够有利于通风,减少各种资源和材料的消耗。在建筑行业中提出绿色建筑,表明人们建设活动已渐渐步入理性阶段,以期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境界。

  绿色建筑的设计既是动态设计又是综合设计,绿色建筑设计要精良,并合理利用能源和生态材料,保证建筑环保形态和健康的室内环境。这对建筑设计人员有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建筑设计人员需要掌握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把握项目能源、环保和经济有效结合的思路。

  暖通空调系统是建筑物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建筑工程实践中,环保基恩的暖通空调对绿色建筑具有重要的影响,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在建筑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节约资源和有效利用能源的基本理念,但是要怎么去降低能源,应当从不同的角度对建筑物进行调整。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对绿色建筑的耗能标准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节能涉及的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只有不单是灯、热水、暖气等,空调节能也已经是绿色建筑实施环保节能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在绿色建筑中采用环保节能的暖通空调能有效的促进资源的节约和能源的有效利用。建筑物也应根据自身的标准和要求来开展环保节能工作,既可以满足绿色建筑的基本需要又能促进能源的充分利用,为居住的人们提供一个绿色的居住环境。

  环保节能的暖通空调系统能够将建筑物的能源和资源消耗降到最低点,在建筑物的布局上采用高效保温隔热构造,并充分利用太阳能。在结构的构造上,绿色建筑结构通常采用节能玻璃窗,将空调回风引入双层窗夹层空间,将对流热量带走。通过这样合理的设计,优化了建筑结构,为人们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

  体现暖通空调性质优劣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程度。就绿色建筑来说,建筑物的环境会直接影响暖通空调系统效能的正常发挥。而为了使环保节能的暖通空调系统达到最佳的效能,在建筑物设计的时候需要保证周围良好的环境,包括空气、土壤、水源等,保证建筑物不会受到不良自然环境的影响,植被和水对建筑物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4]。因此,要适当种植植被,并对水源的引入做合理的安排,保证建筑物周围有良好的自然环境。

  建筑热工性能涉及到建筑形体系数的气密性、建筑保温、建筑遮阳等多个方面,事实上,建筑物的热量是通过围护结构散发的,热传递速度与外表面的散热面积有着紧密的联系,随着建筑物体形系数的增大,采暖能耗也相应的增加。为了降低能耗,可以通过提高门窗的制作精度和安装精度、选用新型材料、采取密封措施等来减少空气渗透。这样不仅能够达到良好的节能效果,还能够改进建筑热工性能,为人们的生活创造舒适的环境。

  综上所述,在建筑项目建设中,应用环保节能的暖通空调系统对绿色建筑具有重要的影响,不止包括能够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还包括了够改善建筑结构。在今后的暖通空调的系统设计中应当结合环保节能的特点与建筑的特点,并且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和原则进行,真正实现绿色建筑,为人们居住提供一个更好的环境。

  [1] 吕忠荣. 浅议广西绿色建筑中暖通空调设计要点[J]. 广西城镇建设. 2010(09)

  [2] 程帆,武德俊. 推进中国特色的绿色建筑快速发展[J]. 节能与环保. 2008(04)

  (1)实施环境监测。利用现代化监测工具有针对性地对环境(如土壤、水资源机空气)进行检测,分析所形成的问题的危害性。

  (2)着重对“工业三废”的处理。国家工业的大力倡导,使得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越来越明显。典型的工业污染包含了“工业废渣、工业废气、工业废水”。针对工业三废、政府的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政府的带动下,在分布工厂较为密集的地区就会建造统一收集并处理的废物处理站点,同时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地区建立隐蔽的公共性的废物处理设施。

  (3)分析环境治理的效果。监督环境的污染状况,治理人员应当根据实情,分析污染程度并得出治理方案,及时做好评估报告,加强治理活动的管理、监督,以保证达到预期治理效果。

  (1)针对废水污染的治理。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需求物质资源,人人都离不开水,因而做好废水的处理工作尤为重要。废水的处理主要是利用清洁药剂和过滤系统来实现,涉及到处理上的技术问题。

  (2)废气污染的治理。随着经济的全面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日益上升,越来越多的家庭或个人实现了小康生活,交通设施的便利使得人们更有能力拥有小汽车等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为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大气污染也日益严重。针对这类问题,在世界环境保护部门的倡导下,各国对废气污染也积极进行了治理。在具体的实施中,倡导公民绿色出行,减少小汽车的使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大气的质量。

  (3)废渣、废物的治理。废渣及废物的产生大多是来自于工业生产。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在服务的回收和处理问题上加强了研发力度,从而保证了废物的及时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废物污染,利于人们的生活。

  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源泉,同时也是有限性的资源。由于水资源的缺乏,各地在政府的倡导下,人们获取水都是有偿性,有偿用水不仅节约了水资源,更让人们养成了良好的节约观念,杜绝水资源使用中的铺张浪费,无形中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平台,长远意义上,也为子孙后代带来了福祉。

  行政指导政策主要体现一种政策指引的作用,政府将节能的信息公开化,加以强制性措施,使个人、团体及整个社会形成节约环保的理念,特别针对企业,政府更加注重企业的节约环保风气的养成,从企业及工厂的生产方式、员工个人的消费方式上全面引导,促使其形成节约、环保的理念。具体的措施有建立节约型环保类的试点、推行节能家用电器的使用、政策支持国家的节能环保上的研发力度以及普及整个社会的节能环保意识。

  法律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在节能环保产业政策的约束中,法律约束力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强有力的法律约束使环保工作目标能更快、更好地实现。政府出台有关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无形中是对能源使用较大的企业进行了约束,同时也能对污染情况较为严重的企业实施制约和惩处,法律手段能有效地规避严重性的污染案例发生,对社会环境的作用巨大。

  国家经济是整个社会运行的“血脉”。针对节能环保产业面临的问题,政府利用经济手段(财务、税收及采购政策等)来解决经济发展中产生的高耗能和高污染。如:对高耗能的小汽车实施增加消费税,反之亦然。

  根据国家在节能环保产业上的政策指导、法律强制规范和经济诱导的措施,政府应积极建立一个有利于国家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外部发展环境,为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做好铺垫,加强产业政策的指导作用。

  节能环保产业需要一个内部职责分明的环保管理机构来指导,由于节能环保工作性质具有严肃性的特点,节能环保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必须有政府人员担任,以此来保证环保节能工作的权威性,最终利于环保节能工作的预期顺利进行。同时也应出台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参照物。

  节能环保产业的顺利进行需要依托于大量的资金,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国家的财政补贴。因此,政府应当加大对环保产业的资金投入力度,同时运用市场资金,做到有形和无形的“手”同时运用。

  节能环保看似空乏,然而落实到行动上却很具体,个人的环保和节能意识的增强有利于从基础带动产业的发展,因此是很有必要的举措。全民节能和环保意识的培养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从根本上对政府的环保节能政策予以了肯定和支。